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784732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40.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

A文章编号:

1009-420201-255-01

  摘要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侵权的过程中,农民集体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享有请求权,农民个人基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享有请求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侵权责任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征收权人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的土地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对其法律特征做一简单探讨。

  一、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

  行政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一个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侵权责任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根据行政侵权行为的内容可分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责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责任、程序违法责任、超越滥用职权的责任。

在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中引起争议,并侵害被征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此时作为侵权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是行政侵权责任,属于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无效、撤销、补正和赔偿等多种形式。

而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是基于补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平等关系。

此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利益的职务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职务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款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其一,《国家赔偿法》强调“违法行使职权”,而《民法通则》仅规定以“执行职务”为要件,而不关注该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合法行使职权”;

其二,《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介于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边缘性法律,它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司法职权等公法性权力,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而当国家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行为时,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征收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国家应该为其致害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即根据国家责任原则,对于一切行政侵权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还是公务员个人的行为,都一律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二行政追偿,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重大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在超出“公共利益”范畴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中,各级人民政府支付赔偿费用以后,可以在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的基础之上,决定追偿的金额并执行追偿决定。

而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中,根据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理论,从责任主体上看,也可以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外责任,即由谁来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此,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其一:

组织与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的义务主体。

其二义务主体只能是组织,组织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

笔者认为,根据法人侵权理论或者雇主责任理论,一般情况下,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后,应当由组织承担行为的后果。

此外,按照我国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除了公司法上为平衡权力扩张而对董事职务行为的特殊规定以外,绝大多数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都应向组织请求承担职务侵权行为责任。

且无论是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统一便利的角度考虑,都应该由各级人民政府来承担外部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但是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可以追偿。

  三、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土地征收侵权的过程中,农民集体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享有请求权,农民个人基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享有请求权。

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此观点目前没有法律的依据。

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己经分别属于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己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同时《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清晰地显示,现行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际上,法律只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除此之外,因为土地被征收,相邻土地不能按照原目的使用,给相邻权人造成了损害。

按照公平原则,理应将这些人也纳入请求权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梁桂英.行政侵权的法律构成.太原大学学报.xx(l).

  王桂芳.土地征收侵权类型及其法律责任方式析论.中国行政管理.xx(3).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总第39期第2期2016年4月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ournalofGuangdongInstituteofSocialism

  ,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周银燕

  摘

  要: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

  断加快,土地征收的适用也越来越频繁。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事关国家发展与农民利益,土地征收也关系广大民众的民生与福祉。

本文通过实证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加以探讨,在考察发达国家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有的法制资源,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旨在为有效地解决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农村;

土地征收;

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

DF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94902-0075-05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事关国家发展与农民利益,土地征收也关系广大民众的民生与福祉。

本文论述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强制性地收归国家所有。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我国的土地征收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2、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

  行为。

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与法理基础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