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买卖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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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买卖合同Word下载.docx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

(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篇二:

新版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1—出卖人:

索引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

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7、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1.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层高:

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住宅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质量缺陷: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8.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2.中国计量认证(cma):

英文“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的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3.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人:

身份证件种类号码代理权限:

地址:

代理机构:

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代理人】姓名:

电话: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5—

篇三:

夫妻间房子能不能按份共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共有是个物权法上的概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拿房产来举例,载明在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未特别在备注栏注明各自对房产所占的比例,则所有权利人均共同共有该房产,对共有房产的全部享有所有权;

但房产证的备注栏如有注明各权利人对该房产持有比例的,则各权利人按照载明的比例,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共同共有的概念。

但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考虑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原因,如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房产约定各自所占份额,如一方占70%的权益,另一方占有30%的权益,这种按份共有的房产应如何约定,登记,处分,及这种按份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本文将一一作出解答。

房产按份共有,如何约定及登记

新售商品房的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屋预售(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屋预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登记。

二手房的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卖方及中介在办理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对于房产只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配偶加名的情况,加名的同时也可约定按份共有:

1)加名的房地产无贷款的:

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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