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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5)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本社在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约160亩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产权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生产经营者缴交本社的承包款物、租金,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渔业、畜牧业、工业、服务业等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九)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本社可量化的净资产为基数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

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即俗称“股权固化制”。

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计算,每股时价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户主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第十一条本社清产核资后即12月31日止为股金总额的净资产为基数。

查看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_元,负债总额为__元,净资产总额为_元,即可量化净资产为元)。

第十二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股设置股权,不设集体股。

根据核实净资产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元,每股股金元。

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本社个人股东是原经济联合社在年月日经成员户主会议表决界定的原经济联合社成员共户,名(具体详见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本社固化股份制,暂不实行认购扩股。

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经过,本社股东的股权能够在本社范围内且户籍在本社(嫁入、出生)的人员之间依法继承、馈赠,但不得抵押;

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五条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

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

股权证书不得抵押或转借她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本社股东违法、犯罪、吸毒者,可保留股权,但在服刑、劳教、强制戒毒期间,停止其股份分红,待服刑、劳教或戒毒期满办理释放手续后方能恢复其股份分红,从其当月算起。

第十七条为鼓励本社股东及其子女学文化科学知识,凡考上中专或大学的股东及其子女,本社将在公职金中提取一定款项给予奖励。

(1)考上中专者,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2)考上大专者,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3)考上大学本科者,一次性奖励现金5000元。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户主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户主大会由各户选派一名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出席。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户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户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经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它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经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理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户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户主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户主大会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经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1/3以上股东户主提议,能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由是本社股东的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本社所在地党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理、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能够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经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经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1/3以上股东户主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户主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天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股东户主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名,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任期同步。

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是本社股东的新一届村两委干部直接当选为股东代表和理事会成员,支部书记直接当选为理事长,主任、副主任或副书记直接当选为副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参照镇政府对村两委干部报酬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户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决定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1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

审议涉及金额万元以下的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五)管理资产和财务,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保障财产安全;

(六)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它工作人员;

(七)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十)履行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经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理事会一般每月召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经过;

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是本社股东的新一届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直接当选为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长直接当选为监事长,本社监事会现设7人,监事长1人,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向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股东户主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理事、监事及其它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三十六条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能够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户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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