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7秋《宪法》作业1满分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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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北美《独立宣言》宣称:

“人人生而平等。

他们从自己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

A.人民主权原则

B.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分权制衡原则

3.我国宪法的修改往往先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然后进入法律程序。

这属于()

A.宪法规定

B.宪法解释

C.宪法惯例

D.宪法学理

C

4.关于宪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

B.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程度

C.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D.宪政是宪法的前提

D

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写入宪法是在(   )

A.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B.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C.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D.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二、多选题(共8道试题,共40分)

1.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和要求是()

A.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C.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ABCD

2.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E.最高人民检察院

AB

3.传统宪法分类中,属于民定宪法的有()

A.1787年美国宪法

B.法国现行宪法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

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

E.

《魏玛宪法》

ABE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包括()

A.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为统治阶级提供合法基础

B.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作用

C.控制国家权力

D.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E.规定国家的民主制度

ABCDE

5.下列关于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说法正确的是()

A.宪法解释是宪法修改的必经程序

B.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来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且能够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法

C.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宪法修改时再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情况下进行的

D.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的后果都是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力

BCD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自治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C.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备案

BD

7.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经过下列几次修改()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E.2009

8.宪法的渊源

A.宪法典

B.宪法性法律

D.判例

ABC

三、判断题(共7道试题,共35分)

1.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就是说尽管古代就出现了“宪法”一词,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有了民主的事实以后才产生的。

A.错误

B.正确

A

2.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6年颁布的。

3.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4.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的多少通过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6.1992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

7.1982年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78年宪法。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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