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初稿1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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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初稿11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八条省级监控机构的职责:

(一)统一制定自动监控实施规划,组织制定建设、安装、运行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指导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行和管理;

(二)负责本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与上、下级的信息传输与交换;

(三)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监管;

(四)审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现场端设备掉线、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通知国控企业及其运营机构,并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五)负责牵头管理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六)分析、审核、汇总并定期向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监控数据;

(七)负责牵头运营商的考核。

第九条市级监控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验收和运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级监控中心的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核,发现现场端设备掉线、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通知国控企业及其运营机构,并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四)负责对本辖区的国控企业现场核查、牵头管理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五)分析、审核、汇总并定期上报本级负责管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向同级及上级环保部门定期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成果;

(六)配合省级监控机构对运营商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省级环保部门在规划本省网络整体架构时应符合环保部推荐的三级架构模式,以确保数据能依次到达市—省—部,为自动监控数据的正常、稳定传输提供链路保障。

第十一条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的规定,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的规定。

第十二条污染源监控中心应建立门禁制度,依法对应当保密的环境监测数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监控中心必须安装、使用正版或经公安、安全部门认可的工具及软件。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的系统操作使用制度,利用软件中相应的安全控制功能,严格控制软件中的数据不被随意更改,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疑问记录在案,定期与系统供应商进行沟通,确保软件能及时的更新。

第十五条各级监控中心的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保持24小时稳定运行,不得无故擅自停机;

出现故障,必须立即修复,并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级监控中心报告原因,保障上级或下级监控中心进行实时数据传输。

(一)定时检查机房各项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如UPS、空调、消防、照明等;

(二)定期检查各级监控平台间的网络状态,并填写运行记录,发现故障立即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通知相应厂商进行维修;

(三)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

中心机房所有设备由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维护,尤其是设备供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第十六条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监控中心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建立数据备份系统、在系统崩溃时或数据库故障时,能迅速启用备份系统。

第十八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在线、连续监测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每月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巡检,核查设备运转情况作为监控中心平台数据修约的依据。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和表格,以督促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如:

(一)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二)监控平台定期检查记录;

(三)耗材更换记录;

(四)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五)报文的标记和处理记录;

(六)缺失、异常数据的处理记录;

(七)数据的统计及报出制度;

(八)现场端巡检记录。

第四章监控数据核定报送

第二十一条监控机构应根据环保部门管理需要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自动报送各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报表,包括污染物因子及相关参数的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火电厂脱硫效率、污水处理厂净化效率以及过程监控数据等的相关报表,定期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达标排放、排污量等数据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控机构核定及报出的数据应是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监控机构对于数据的审定应当参考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相关参数以及视频监控、现场巡检状况等其他一切反映企业排污状况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控机构对在线监测数据的软件设定及人工核算都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监控机构对于缺失、异常数据的修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监控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环境监控机构定期对下级环境监控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一)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备配置等);

(二)监控中心的稳定运行、信息传输与交换情况。

(包括对于平台软、硬件出现故障的及时处理情况,部、省、市、三级稳定传输情况);

(三)各级环境监控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包括现场端核查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数据审核、汇总、分析、报送情况,运营工作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布污染源自动监控各项数据和信息。

未经许可不得在系统内部署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或数据处理、转发程序。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监控机构工作的监督。

个人或组织发现监控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污染源监控中心数据核定据技术规范。

污染源监控中心数据核定据技术规范

1.使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污染源监控中心监控平台对于监控数据的审定。

2.规范性文件的引用

2.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2.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2.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应用于本规范

3.1监控平台监控数据的审定

监控平台监控数据的审定是指监控机构对于上传的监控数据出现缺失、异常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监控数据进行标识与补全。

4.平台数据有效性判定及修约

4.1判定原则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判定上传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应结合现场端监督考核结论、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上传监控数据及视屏监控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4.2数据判定规则

,废气CEMS上传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时段,监控平台根据企业报告结合监控数据上传情况将上传排放量修约为0。

,不参加统计,但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和校标期间,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营员或现场督查人员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超出规定范围的,从上次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

运营人员应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并通过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上报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

,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监测值出现异常情况如急剧升高、急剧下降、连续不变时,或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小于5%以上且在一个固定范围内波动,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监测数据与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发生逻辑不一致性,对于该数据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的手段来识别。

,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认定为自发现问题至上次检查之时间段内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

4.3数据修约规定

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7中缺失数据的处理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中的有关要求、对平台数据进行修约。

,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的数据,监控机构将人工监测数据录入平台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认定为自发现问题至上次检查之时间段内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修约。

按照速度场系数校准,或者监控平台参照企业负荷和锅炉性能测试报告中的理论流量进行修正。

《污染源监控中心管理制度暂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是“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而与“三大体系”相关配套标准和制度则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基础。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正逐步转入运行管理及应用阶段。

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是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监督企业合法排污的重要抓手。

但是,目前在应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无章可循、无据可依、制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减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山西省环保厅在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与应用上系统注重以服务减排为核心,以“增功能、保运行、促应用”为重点,在推动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法规、标准、规范强化自动体系的建设、运行、管理、应用,在实践检验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得到了环保部以及兄弟省份的肯定。

2010年11月25日为全面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的制度化及规范性,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应用,环保部监察局在江西省召开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委托项目部署会,委托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编制《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会后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

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在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本制度。

二、编制过程

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成立了《制度》编制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主要成员由中心技术骨干组成。

初稿的编制工作历时三个月,历经三个阶段:

一是在深入细致的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思路,提出制度的框架结构;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划分任务单元;

三是完成初稿,在中心内部展开讨论。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定位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监控中心出具的数据符合企业排放实际。

基于这一点,目前国家出台的很多规范,如现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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