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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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范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方案外生育的子女,虽然方案外生育违反了《方案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分。
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方案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那么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那么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门解决。
2、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N)÷
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
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
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8-N)(N<18)÷
扶养义务人人数。
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
(1)、
(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3、赔偿义务人承当的范围。
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当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当受害人承当的份额。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局部.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局部他不承当,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局部。
4、赔偿总额的限制。
5、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
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
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
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那么》未作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局部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
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
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些规定,均表达了胎儿不管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假设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
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7、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当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当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和索赔技巧xx-11-2723:
49|#2楼
法律依据: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步骤/方法
1.被扶养人的范围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方案外生育的子女,虽然方案外生育违反了《方案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分。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那么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门解决。
对于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却出于善意而对需要被扶养的人进行扶养,例如妇女丧偶后带着原来的公婆改嫁,甘心赡养原公婆,这是一种社会美德,应该加以表扬。
那么,在该妇女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死或残疾时,从法律上赋予其原公婆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这不仅是对该妇女的善行的一种肯定,更是法律对善良社会风俗的一种保护。
同时,对于加害人来说,其承当这份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5、事实收养,虽然法律并没有认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害人就是事实被收养人的扶养人,应当将其概括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中。
6、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后,如果其配偶、父母或成年的子女因其他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的,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应当赋予受害人或受害人有义务扶养的人的生活费追偿权。
2.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
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1、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为:
扶养费=(市、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扶养义务人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