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大17秋《供配电系统监控与自动化》在线作业3满分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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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一个具有多个馈线偶的配电网络,一般通过以联络开关为核心的网络重构方法实现网络最优化。

在进行以负荷均衡化为目标的网络重构后,可以保证()。

A.配电网的负荷平衡率大于连通系的优化启动条件

B.配电网的负荷平衡率等于连通系的优化启动条件

C.配电网的负荷平衡率小于连通系的优化启动条件

3.光端机按照传输制式划分,可分为()光端机。

A.SDH和PDH

B.SDH和PCM

C.PDH和PCM

D.光Modem和光纤收发器

A

4.在高频通道中,()可以与耦合电容器相配合,将载波信号耦合到馈线上去,并抑制各种干扰信号进入载波机。

A.高频阻波器

B.耦合滤波器

C.结合滤波器

B

5.配电自动化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尽量减小停电面积和缩短停电时间,为此必须能够采集配电网上的()。

A.历史数据

B.状态量

C.模拟量

D.实时数据

D

6.配电线载波通信是将载波信号以()为传输介质进行通信的通信手段。

A.配电线

B.光缆

C.光导纤维

D.其它

7.在馈线系统中,()是一种自身具备控制及保护功能的开关设备,它能按预定的开断和重合顺序自动进行开断和重合操作,并在其后自动复位或闭锁。

A.重合器

B.分段器

C.隔离器

二、多选题(共13道试题,共65分)

1.配电自动化可靠性管理子过程的控制对象包括()。

A.用户负荷控制

B.电容器的投切

C.馈线断路器控制

D.分段开关控制

ACD

2.根据要传输的信号是否需要调制,可将通信系统分为直接传送信号的()和()两大类。

A.连续波调制

B.脉冲调制

C.基带传输

D.调制传输

CD

3.远方抄表和电能计费系统在正常运行时的作用有()。

A.降低劳动强度

B.减人增效

C.提高管理水平

D.提高服务水平

ABCD

4.电压管理子过程的控制业务包括()。

A.电容器的投切控制

B.用户负荷控制

C.有载调压装置控制

AC

5.负荷管理子过程的监视业务包括()

A.状态信息采集

B.无功功率监视

C.负荷监视

D.开关状态监测

6.配电网的特点一般有()

A.传输功率和距离不大

B.供电距离远

C.传输功率大

D.用户类别多

AD

7.配电自动化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A.硬件系统

B.相关数据

C.软件系统

D.源文件

AB

8.配电自动化在()下起作用。

A.配电网正常运行时

B.配电网故障时

C.只有在配电网故障时

D.以上都不是

9.自动抄表系统的远程传输通道包括(  )。

A.电话网

B.高压输电线

C.低压配电线载波

D.负荷监控信道

10.我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安排给无线寻呼业务的频率分布为()。

A.152.5-152.7MHz

B.156.0-156.3MHz

C.156.5-156.7MHz

D.177.5-180.7MHz

ABC

11.配电线载波通信的主要设备包括(  )。

A.主站设备

B.从站设备

C.高频通道

D.控制中心

12.调制解调器的作用是()。

A.将基带信号的频谱搬移到载频附近

B.实现信道多路复用

C.压缩信号带宽

D.以上都不对

13.第一阶段的配电自动化基于自动化开关设备相互配合,主要设备为()。

A.通信系统

B.重合器

C.FTU

D.分段器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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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

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

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

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

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

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

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

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

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

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

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

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

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

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

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

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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