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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审慎稳妥推进全县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根据国家和省市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地名文化不能割断地名文脉,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依托**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全面净化全县地名环境,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县域实际、符合历史渊源、符合人民呼声。

二、目标任务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I7733-202*)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以及随意更名等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地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三、工作原则

(一)“有错必改”的原则。

对严重违反地名法规政策,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使用的名称和有标准名称不用而使用其他名称的问题,必须纳入清理整治。

对虽经过批准但明显属于不规范地名,特别是明显属于“洋”地名且负面影响较大的,也要纳入清理整治。

(二)“应改尽改”的原则。

对照清理整治的要求,全面准确找出负面影响突出、群众意见集中的不规范地名,按照评估论证、备案把关的意见,适时清理整治。

同时,要联合有关部门,同步清除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

(三)“没有负面影响的可以不改”的原则。

经有关部门论证、研判认为没有负面影响,违法性质认定模糊,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大的,不要更改。

四、工作方法

(一)突出重点。

要突出摸排整治“大、洋、怪、重”地名中的“洋”地名,对于不违背公序良俗、没什么负面影响、群众意见并不集中的“大、怪、重”地名,可暂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要突出摸排整治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中的不规范地名,不要扩展到行政区划、村或(自然村)、桥梁隧道等其他类型地名,对于用注册商标或企事业单位名称命名建筑物的,不列入清理重点,但应将有关问题向相关专业部门提出;要突出摸排整治“未批擅用、批而不用”的地名;要突出摸排整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后的不规范地名,之前命名且长期使用、约定俗成的地名,可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二)精准策略。

要坚持先易后难、逐步突破的策略,对每一个地名进行专门分析,根据不规范地名的不同成因、牵涉面、敏感程度等因素,采取“一名一策”等方式,制定具体可行的清理整治办法,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种办法打天下。

对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要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妥善处理措施,尽量采取暂不集中变更、待证照更新换代或交易处置时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处理,通过有效方式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三)严格程序。

一是摸清底数。

要对照原则和标准,通过基层上报、国家地名信息库排查、互联网地图检索、专业部门数据库查询等手段,摸清辖区内不规范地名存量底数,掌握其位置分布、命名时间、审批部门、批准名称及其使用情况。

二是论证评估。

要通过专家论证、部门会商等方式,由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闭门开展论证评估,确定拟清理整治的清单。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县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在委员会组织领导下,细化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压实工作责任,审慎稳妥推进整治不规范地名,确保全县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具体职责如下:

县民政:

负责做好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做好城镇道路、街巷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确定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清单,进行标准化处理;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县公安:

负责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及身份户籍证照地址信息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对涉及不规范地名的身份户籍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县住建:

负责居民小区、道路、街巷中不规范名称及标志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县交通:

负责县内国、省道及沿路绿地上道路指示牌,以及公共服务设施标志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O

县自然:

负责地图(包括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不动产登记地址中的不规范地名名称信息予以变更,公园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的不规范地名名称及标志的清理整治。

县市监:

负责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中的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各乡镇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小区主要街道、小区规范名称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

负责城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的摸底排查工作。

六、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相关部门单位严格对照“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详见附件),采取数据库搜集、民间征集和互联网检索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摸排不规范地名,并认真填写《不规范地名摸底排查情况备案表》《纳入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备案表》,于202*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将收集的整治清单汇总后,按程序提请由县地名委员会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对拟整治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最终整治清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稳妥整治阶段(具体时间由民政部统一部署)。

对摸底排查中确定的清治理整治名单,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一类一议的方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确定处理时限。

对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事项,基层部门单位有能力处理的,限期办结。

超出基层化解能力或者牵涉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召集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不规范地名,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

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不规范地名,由县民政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

同时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社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地名。

(三)建章立制阶段(时间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后1个月内完成)。

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托县地名普查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数据,为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中及时获取标准地名信息。

县地名委员会要加大对居民区、建筑物、道路、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和更名审核把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中江县辑庆镇小学校关于有偿补课专项整治月工作方案一、整治时间:

202*年4月二、整治内容:

有偿补课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吴超副组长:

宁中荣

组员:

杨忠海邓仕蓉刘家欣胡春林刘军黄春萍陈丽琪

四、整治依据:

(一)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202*〕249号)文件(即规范办学行为的25条)有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目录(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一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

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J第二十条规定,“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

缺补差J

(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1号)文件有关规定。

其中第四条第八、九两款规定的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工作,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保、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2*]2号)有关规定。

其中第五条规定,“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2*]41号)有关规定。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六)《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2*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工作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

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五、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主要是对中小学(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利用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以下收费补课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1、学校或教师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2、学校或教师利用午休或延长下午放学和晚自习时间,以及其它在校休息时间,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

3、学校或教师挤占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进行补课收费。

4、学校或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5、学校或教师相互介绍家教生源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从中

获利。

6、学校领导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有偿家教。

7、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进行补课。

六、整治措施:

(一)宣传发动、学习教育阶段(3月25日至3月31日)

主要内容:

1、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对专项教育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通过讲座、座谈、大讨论等形式,大力学习宣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刻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

3、组织在职教职员工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认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2*]41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2*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2*]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2*)2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一)自查自纠、集中整改阶段(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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