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113-22食品QS食品净含量检验细则含抽样表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x
《JY-113-22食品QS食品净含量检验细则含抽样表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JY-113-22食品QS食品净含量检验细则含抽样表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如原辅材料采购验收时需作净含量检验的,也可参照此法进行。
2检验方法与记录
2.1计量器具选择:
根据包装大小选用合适大小的计量器具(磅秤、台秤、天平等秤具或量筒等量具、量器)进行测定,结果记录于检验原始记录表中。
2.2连包装称量法
2.2.1分别称取毛重(总重量)与皮重(内包装材料重)或平均皮重,毛重与皮重之差即为净含量。
2.2.2平均皮重测定方法:
随机从包装材料库中抽取50只~100只包装袋,按下面两种方法:
①分别一只只称量,相加后除以只数得到平均值;
②一起称量后除以只数得到平均值,求得的平均值即为平均皮重(值)。
2.3去包装计量法
2.3.1固态食品:
仔细去掉包装物、直接称取其内容物(可食物)的重量(净含量)。
2.3.2液态食品:
直接将内容物倒入量器(如量筒)中进行计量得到体积。
具体测定方法实例可参见附录C。
2.4相对密度值计量法
2.4.1液态食品如食用油,净含量一般是以体积计的。
节2.3.2方法虽直接、准确,但食品检验属破坏性检验法,在生产企业中不实用、难以执行。
2.4.2较方便的测定方法,先测得食用油瓶的平均皮重、毛重,另测定食用油的相对密度,即可经计算得到以体积表示的净含量值。
这样同批次产品只要测定一次相对密度值即可,相对去包装计量法较方便实用。
其唯一不足是要测定相对密度,要增加设备、测定人员和时间。
2.4.3具体测定方法实例,可参见附录C。
2.5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计量检验时的注意事项
2.5.1这类商品的体积,一般应为20℃条件下的体积,在20℃条件下检验时,其温度允差为±
2℃。
2.5.2实际检验时,如因条件的限制,在非20℃条件下检验,可根据被检商品的体积随温度变化的规律,将检验结果修正到20℃条件下商品的体积,最后以修正结果对检验批进行判定。
一般情况,当商品温度在20℃以上进行检验时,如检验不合格,根据热胀冷缩的原理就可判定商品在20℃时的体积不合格。
2.5.3液体倒出后包装物的挂壁量应尽可能小。
不挂壁,一般是指500ml的液体在倾倒后其包装物的挂壁量应小于1ml。
3原辅材料
3.1按《原辅材料采购验收操作规程》中的净含量测定进行评定。
4出厂产品
4.1按《产品出厂检验操作规程》中的净含量测定进行评定。
5判定规则
5.1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负偏差),以及合格与否的判定,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规定。
5.2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值,应当大于或等于其标注(明示)净含量。
5.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抽样方案与判定
5.3.1计量检验抽样方案表(JJF1070-2005,表4)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检验批量N
抽取样本量n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
(λs)
允许T1类短缺的件数
允许T2类短缺的件数
修正因子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
1-10
N
/
/
11-50
10
1.028
s
51-99
13
0.848
1
100-500
50
0.379
3
501-3200
80
0.295
5
>3200
125
0.234
7
1)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标注(明示)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即:
≥(Qn-λs);
式中: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Qn-标注(明示)净含量;
λ-修正因子;
s-样本平均实际含量标准偏差,
qi-单件商品的实际含量。
2)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3)一个检验批的批量小于或等于10件时,只对每个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4)T1类短缺:
是指在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中,实际净含量(q)小于标注净含量(Qn),但是不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2倍的允许短缺量。
Qn-2T≤q<Qn-T
5)T2类短缺:
是指在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中,实际净含量(q)小于标注净含量(Qn)与2倍的允许短缺量之差。
q<Qn-2T
5.3.2举例
从一批产品中抽取50个样品进行测定,将所得结果进行统计计算。
(1)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
a)x=(1/49)×
〔(102.0-99.98)2+(100.0-99.98)2+…(100.0
-99.98)2〕=3.5344;
b)s=√ ̄x=1.88;
(2)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1.88×
0.379=0.71;
(3)平均实际含量修正结果(Qn-λs)=100-0.71=99.29;
(4)所以“平均实际含量99.98>平均实际含量修正结果99.29”,合格。
附录A:
允许缺短量(JJF1070-2005,表3)
标称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g或ml
Qn
0~50
9
-
50~100
4.5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15
1000~10000
1.5
10000~15000
150
15000~50000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Qn≤5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
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全部Qn
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Qn≤50
Qn>50m
1%
注1:
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
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注2: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
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附录B:
术语
B1预包装商品:
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值)的商品。
B2定量包装商品:
以销售为,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B3净含量:
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
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叉子等不计为净含量。
B4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B5单位商品:
实施计量检验的商品中标注净含量的基本包装单位。
B6允许短缺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B7皮重:
除去样本单位的内容物后,所有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和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的重量。
B8总重(毛重):
指样本单位的皮重和净的重量(内容物)之和。
B9其他术语规定,详见JJF1070-2005。
附录C液态食品净含量测定实例(规范性附录)
C.1净含量测定(GB/T4928-2008,15净含量)
C.2食用油(5L)到底多重算正常[1]
据工作人员介绍,花生油国家标准(GB1534-2003)规定,花生油相对密度允许的最低值为0.914公斤/升,大豆油国家标准(GB1535-2003),最低密度0.919公斤/升,菜籽油最低密度为0.910公斤/升,芝麻油最低密度为0.9126公斤/升。
5升规格的食用油,国家允许最大误差值0.2%,再加上空桶重量0.14公斤左右,花生油的毛重最低为4.7公斤,大豆油为4.725公斤,芝麻油为4.69公斤,菜籽油为4.68公斤,调和油按比例测算应在4.7公斤左右。
记者在某超市将几种品牌的食用油在超市的电子秤上过秤,发现同为5L装,不同品牌的食用油重量差别较大。
其中喜燕花生调和油为4.71公斤;
鲁花压榨花生油为4.75公斤;
金龙鱼调和油则为4.82公斤。
、
EndChen
参考文献
[1]
Qn就是个比例,单位是%,右边一栏是具体的值。
如净含量为200g/袋的物品,允许净含量就是200*4.5%,250g/袋的允许净含量就是9g。
先在第一列中找到你的产品净含量在哪个范围,然后向右看同一行,第二列和第三列中只能有一个有数据,另一个是“——”,按数据的执行,是百分比的就按百分比计算,是“g或ml的”就不用计算,按个这数就行了。
[2]油的密度0.8*10的3次方,1升油应该是1.6斤.补充回答:
豆油=0.91-0.93kg,色拉油=0.88kg,调和油大概是0.91kg。
0.005*0.9=0.0045千克=0.00225斤(好久没算数学题了)
5L是0.005立方米,是体积
0.9千克/立方米是密度
体积*密度=质量
[3]
[4]
[5]
粤抽检油净含量虚标严重900毫升油实测609毫升. 调和油充花生油在脂肪酸组成、色泽和相对密度方面,有13批次指标不符合标准。
其中,柳局生活服务总公司花生油厂生产的香满堂压榨一级花生油(规格型号:
1.8升/瓶,生产日期:
2011.11.28)、深圳市南油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生产的原味香压榨一级花生油(规格型号:
1.8L/瓶,生产日期:
2011.11.08)脂肪酸、相对密度、净含量、标签等均不合格。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脂肪酸组成是判断食用植物油是否纯正的最重要特征指标。
"
色泽和相对密度是不同食用植物油固有的特征值,用以反映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