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关于不良贷款的调研报告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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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

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

  一、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

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

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

主要有:

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

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

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

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

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

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2、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

主要表现有:

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

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

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

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

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

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

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3、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

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

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

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

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

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

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4、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

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借款人欺诈。

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

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这种欺诈的特征有:

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

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

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

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

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

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

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

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

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

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2、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

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

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3、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

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

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

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因素。

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2、行政干预因素。

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

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

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受到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是相当松散的,基层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经营权,上级信用联社很难进行有效管理。

单个信用社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有些信用社对单户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处于高风险状态。

因此,深化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加强信用联社的权力,要在人事、财务、决策、监督等各个环节实现对基层信用社的规范管理;

在业务上要充分发挥农信社贴近农民、熟悉农业、扎根农村的优势,大力拓展小额农户贷款市场,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范贷款程序。

只有在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减少决策失误,杜绝暗箱操作,从而将新增贷款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各级农信联社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在科学分析属地经济状况的前提下,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与政府联动,并强化呆账核销机制、司法催收机制、贷款重组机制、抵债物资综合经营机制等,对不良贷款进行集中处理,形成有效的化解机制。

  二、不良贷款的解决办法:

  当前,农信系统亟须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实现风险化解机制的再造:

  

(一)、在政策层面上,要与各级政府联动,确立“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理念。

  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涉及地方经济的方方面面,千头万绪,因此要顺利推进不良贷款的化解,离不开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乡镇政府的参与和配合。

各级政府的支持,既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也有利于在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和农村信用社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因此,各级政府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问题的态度,规范自身行为,防止逃废债务。

对于因政府行政指令、经济政策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直接承担起还款责任,或者通过地方财政,或者采取其它有效的政策切实加以落实。

对于企业改制后原在镇村管理部门的债务、区县物资局、供销社及其下属企业的不良贷款,尤其是其中金额巨大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通盘考虑,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对于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政府应当通过行政力量坚决予以制止。

同时,各级政府应该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要再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农信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投向。

  其次,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途径来支持和保护农信社的债权。

比如,由于农信社风险资产对应的单位大多是乡镇、村两级农村经济组织,这些企业关的关、破的破,土地是他们手里唯一的资源。

乡镇政府应支持企业以其所有的已经开发利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对应投资收益来抵偿债务;

同时,政府也可以作为保证人,划定某一范围的土地,约定在该土地开发时,将土地开发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各级政府应通过税收政策,增加农信社的收入。

比如,减免农信社的营业税或根据贷款分类选择性地减免营业税;

所得税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核算缴纳,并在一定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减免;

信用社当年实现的利润可在税前直接抵补挂账亏损。

  第四,各级政府应建立适当的担保机制,以抗衡自然灾害的影响。

以区县为单位,由政府牵头设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农户的生产经营遭受破坏,无法偿还债务时,由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由农信社负责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的核销。

  

(二)、在操作层面上,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化解不良贷款的力度。

  首先,要强化信贷管理,既要注重化解过去的风险,更要防止现在和未来的失误。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限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而内控水平却相对落后,这就形成了权力与控制的不对称。

因此,农信社必须加强贷款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

对基层信用分社实行授权授信制度,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必须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查;

建立与完善包括贷审会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贷款调查、审查和批准的工作程序;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贷款公示制度。

  其次,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体系,这包括三个环节:

一是事前规范,即针对具体业务设计、制定合理的操作流程与会计制度;

二是事中控制,即以会计核算系统为依托,对业务的关键控制点和重要事项进行实时监控;

三是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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