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浙江实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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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浙江实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因此,政府、企业、银行或其他债权人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独立破产管理人进行企业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振。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现实意义

1、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开展,为注会行业新兴业务领域注入新的推动力,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度介入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重新诠释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活动内容,是从经济鉴证者到社会管理者之一的角色转变,是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的体现,在破产实务工作中维护社会稳定,将对行业的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2、破产管理人业务开展是行业创收的重要途径之一。

尤其自今年3月份以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在传统审计业务大受影响,验资业务几乎绝收的现实下,行业面临严竣挑战,如何打破现有困局,改变行业业务收入结构,大力开展拓破产管理人业务不失为行业突围的重要途径之一。

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在对提高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增强行业综合实力上的作用明显。

3、破产管理人业务对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多资质执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增进了解,加强沟通等,起到业务桥梁作用。

通过沟通了解,改变转换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会大大地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4、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开展能推动行业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极大拓宽注册会计师们的视野。

破产管理事务是一项错综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业务,涉及众多不同的利益主体,融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于一体,多种矛盾交织,可能面临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任务。

很多破产案件形态各异、专业性强,涉及会计、金融、税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甚至有些跨国公司的破产还需要精通外语和涉外知识,对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比较高,在充当破产管理人角色上充满了挑战。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角色,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突破行业传统业务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提高自身的管理协调能力。

5、通过破产清算或重整,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对于营运能力较差、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的落后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模式,注册会计师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债务清理,公平清偿债权人后退出市场,淘汰落后、剩余产能,实施资源的重新配置。

对于具有营运价值与再生能力的企业,通过注册会计师管理人的介入进行破产重整,引进优质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剥离不良资产,整全产业资源,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

 

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措施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适应本省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开拓行业新业务领域的需要,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引导和协调行业大力拓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主要措施有:

1、协助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库。

2007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经过评审和公示,公布了第一批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全省共14家会计师事务所列入名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需要选定管理人的,原则上从入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中选取。

2012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经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后,公布了第二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全省共有73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列其中,同时公布了5名注册会计师为省级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

2、联合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省律师协会、银行业协会等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论坛。

本次论坛围绕企业破产审判、管理人工作、金融改革与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及司法重整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邀请了近30名拥有企业破产案件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针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通过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区域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做了铺垫,并有效推进具有浙江特色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司法实践。

3、成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小组,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召开指导小组会议,指导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同机制。

接受浙江省高院的建议将破产管理人培训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后续教育对接起来,适时出台破产管理人业务研究指导小组的议事规则,以便指导小组规范的开展后续工作,为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服务。

4、省注协联合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举办全省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美国破产法制度、企业破产法的浙江实践、企业破产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企业并购重组咨询、资产证券化、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解读、管理人在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中的职能行使等。

培训班上学员踊跃发言,提出实务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建议,大家一致赞同在破产重整中需要引入投行思维,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也表达了其可以在破产重组中发挥资本平台的作用得到与会者的认同。

我们认为与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合作,是拓宽提升破产管理人功能重要途径和渠道,需要加快合作步伐与完善合作方式。

5、省注协积极组织开展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课题研究。

研究工作得到了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单位的积极响应。

2012年省注协曾协助浙江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编纂第一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论文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8篇论文入选。

2014年省注协开展行业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其中就破产管理人业务开展专题研究,征集课题,评审课题,最后将中标的课题汇编成册、在专题会议或培训上班作交流的方式予以推广和应用,进一步引领和推动全省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拓展工作。

6、协助省高院完善破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积极配合省高院开展破产管理人的评审工作。

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和工作方式提出建议。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随机方式和竞争方式选择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定工作是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我省高院明确规定,除简易清算组外,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原则上由列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担任。

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内部对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原则要求,分级建立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统一管理、使用资料库,选择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

截止到目前浙江省已经建立极具特色的破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和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制度,促进了破产管理人指定工作的有效推进;

7、创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交流平台。

邀请省高院、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业务领导和骨干,行业协会业务骨干、管理人业务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加入“浙江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管理人业务微信群”,目前群内注册成员共114人,群内业务交流踊跃,管理规范,群主时常提醒与管理人业务无关内容一律不得在群内发声。

业务微信群的建立,集结了两个行业的智慧,发挥了行业协会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了多方之间的业务联系,信息互通,知识互补,相互学习,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两个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客观剖析当前行业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新的市场机遇意味着新的挑战,从经济鉴证领域到社会管理领域的跨界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化建设、工作观念与思维,都产生重要影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来说,应对得当,无限生机,应对不当,重重危机,所以行业应清醒认识到发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只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才能推动管理人业务的不断发展,取得多羸的结果。

1、关于行业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能力问题。

注册会计师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虽然具有经济鉴证不可忽缺审计、评估、税务专业知识,但法律知识和综合知识的缺乏,往往在实务工作中表现为缺少法律思维,人际沟通能力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不足。

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繁重、千头万绪,所以在接受管理人业务时,必须要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国有企业的破产重整为例,光就其员工身份的转换,由于涉及人员多,如工作不细,方案不完善,往往会变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企业破产后如何重组,使破产企业的员工有一个重新上岗再就业的机会,工作量是极大的,要寻找政府的政策支持,部门的协同工作、强有力的优惠政策支撑等,因此破产管理人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胜任能力的局限性,谨慎承接,寻求多方支持。

2、市场竞争愈加激烈,行业内的执业机构之间,不同资质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程度都非常高。

在破产管理人选人上,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有资格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管理人的有个人和机构,可概括为三类:

一是清算组:

清算组由法院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按照现行做法,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审计、税收、物价、劳动、人事部门等部门;

二是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是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的并被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自然人。

这三种类型的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清算事务中各有千秋。

所以破产管理人业务这个市场不是一个行业内的竞争,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破产管理人业务上有一定的优势,可是对于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它中介机构而言也有其劣势,可以说破产管理人业务竞争异常激烈。

3、人才匮乏的挑战。

破产管理人作为推动破产案件进程的专业机构,在实务操作中所需要处理的事务是相当复杂而庞大的,因而需要一支长期稳定的专业团队,以便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破产管理事务是一项错综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涉及众多不同的利益主体,融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于一身,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相互交织,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任务繁重,对管理人素质、能力的要求更高。

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胜任能力,除了其擅长的会计、审计知识,还应当具备程序法、实体法知识,不仅要有评估、税务、拍卖相关知识,还要有过硬的管理知识协调能力。

包括营业事务管理、财产管理、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等。

从破产管理人所需要具备的技能看,正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指出的,应对复杂性和需求性不断增长的职业环境所必需的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五类职业技能。

需要强调的是人际和沟通技能,主要是如何做好与法院、律师的沟通,特别有时要将自己熟悉的会计、审计用语转换成法院、律师熟悉的法律语言。

另一个就是如何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不仅要有耐心、细心,还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是要讲政治、服从大局的,有时候还需要一定的勇气(会遇到危险:

威胁、恐吓、围困、围攻、被打的头破血流)。

若遇到破产重整,还需要管理人有一定的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

可以说破产管理人是一项极具综合性的工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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