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实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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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分配税款,总机构均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三、总分机构季度预缴
2013年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
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单位:
万元):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东城分公司
400
80
1000
西城分公司
500
1500
重庆分公司
100
40
合计
200
2000
四、总机构预缴
总分机构处以相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步骤一:
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
1000×
0.35)+(80÷
200×
0.35)+(1000÷
3000×
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
0.35)+(1500÷
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
0.35)+(40÷
0.35)+(500÷
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
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
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
50%=100万元。
步骤三:
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100×
0.38=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00×
0.46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100×
0.155=15.5万元。
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分机构处以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0.35)+
80÷
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
50%=400万元。
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
东城分公司=800×
50%×
0.38=152万元;
西城分公司=800×
0.465=186万元;
重庆分公司=800×
0.155=62万元。
步骤四:
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
25%=100万元。
步骤五:
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东城分公司=152×
25%=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86×
2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62×
15%=9.3万元
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为6.2万元
步骤六:
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
100+38+46.5+9.3=193.8万元。
步骤七:
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
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
50%=96.9万元。
东城分公司=96.9×
0.38=36.82万元;
西城分公司=96.9×
0.465=45.06万元;
重庆分公司=96.9×
0.155=15.02万元。
五、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主表
行次
项
目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20000000
3
营业成本
12000000
4
利润总额
8000000
5
加: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
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
税率(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2000000
12
减免所得税额
6200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938000
16
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25
总分机构纳税人
26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
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484500
27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28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
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969000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
识别号
应纳所
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
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
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
摊所得税额
………
分
支
机
构
情
况
分支机
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收入额
工资额
资产额
……
4000000
800000
10000000
38%
368200
5000000
15000000
46.5%
450600
1000000
400000
15.5%
150200
—
30000000
100%
969000
分支机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取得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六、总机构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的计算、分配方法与预缴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发生退税行为,其申请退税金额应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配,由总机构及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共同办理退税。
假设总机构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退税200万元,沿用实例三中的基本要素数据,其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总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
-200×
50%=-100万元,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200×
50%=-100万元。
东城分公司退税金额:
-100×
0.38=-38万元;
西城分公司退税金额:
0.46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退税金额:
0.155=-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