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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汇总版

经营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营计划是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依据,公司各项工作应在相应的经营计划指导下进行。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充分重视计划的编制、执行、控制和考核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执行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条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企划部负责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各职能部室分别是各专业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计划管理的工作目标:

根据充分市场调研和公司内外客观现状的全面分析,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通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使各项工作在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第二章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中长期发展规划是确定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通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产品发展规划;

(二)生产能力的发展规模,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三)资本结构和资本运营战略;

(四)市场发展规划;

(五)组织、管理规划;

(六)人才发展规划;

(七)企业品牌建设规划;

(八)企业文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及市场需求;

(二)国家医药行业政策的前瞻性预测;

(三)企业的现状,企业资源条件;

(四)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由企划部负责组织、汇总、综合平衡,提出总体方案。

各归口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搜集、整理资料,提出专业规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公司批准后分年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终了前一年,应组织编制企业下一个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章年度经营计划

第九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是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的行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因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由企划部负责,各部门按业务归口负责编制各专业计划,企划部负责拟定编制计划进度。

第十一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集团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计划;

(二)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

(三)市场调研和行业前景预测;

(四)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生产经营历史统计资料;

(六)经审定的各专业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指标一般包括

生产计划指标:

年度主要品种产量、产品结构、全年产值;

销售计划指标:

年度主要品种销售量、全年销售收入、市场开拓措施、年度销售费用;

物资采购计划指标:

年度采购物资总量、单品种物资采购数量、年度采购额、采购方式;

财务计划指标:

按照年度财务全额预算指标体系要求进行编制;

劳动用工计划指标:

年度用工总量、员工结构、工资总额、员工社会统筹交纳数量、员工收入指标、人员引进计划;

产品开发计划指标:

年度新产品开发数量、进度计划、开发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编报下一年度专业计划,计划表格应附有文字说明。

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应于当年12月底前编制审批后下达。

第四章月度经营计划

第十四条月度计划是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保证年度计划的执行,应根据年度计划,分月度制定具体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划部负责拟定编制季度、月度计划进度。

第十六条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公司阶段性为适应市场需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每月5日前,企划部应对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制定和下达当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计划。

第五章计划指标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计划指标来表示的,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指标体系,完善和促进计划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计划的确定,一般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发展水平,并经过努力才能实现。

第二十条计划指标实行归口管理。

公司总指标由企划部负责汇总平衡、上报和下达,各部门负责管理归口业务指标。

第二十一条计划指标须分解落实,分解指标应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企划部根据公司要求和工作需要,会同指标归口部门确定指标的设置。

第六章计划指标调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营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执行部门均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四条因客观因素影响,确需调整计划指标,由执行部门书面申请,经企划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调整计划指标以书面通知为准,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月度生产计划由公司生产调度会制定,具体指标调整由营销、生产、物料等部门协调。

第二十六条调整计划指标,应注意保证计划的平衡。

第七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企划部应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落实解决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计划检查周期:

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检查一次;年度经营计划每季度检查一次;月度计划每月检查。

第二十九条检查计划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

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专业部门统计报表为依据。

第三十条计划的考核应与内部经济责任制或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

考核的计划数一律以公司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第三十一条企划部应在阶段性、年度末将各项计划执行检查考核情况同时传递人力资源部,作为部门、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企划部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根据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划部为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直接投资是对实物资产的投资(即项目投资),间接投资是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

第四条直接投资

(一)维持再生产经营性的投资,包括对生产经营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的维修或添置;

(二)扩展性投资,包括根据市场需要扩建厂房、增加设备、革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引进等;

(三)与本企业的主业相关联,且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项目;

(四)因调整产业结构所需要的项目;

(五)与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六)因国家政策要求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间接投资

(一)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企业债券;

(二)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它金融产品。

第三章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投资议案的提出和投资方案的编制;

(二)投资论证和评估;(三)投资审批;(四)组织实施;(五)项目评价与验收。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根据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需进行本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时,应提出投资议案,并编制投资方案。

公司投资议案和投资方案由企划部提出和编制,也可由项目需求部门编制投资方案报经企划部审核后提出。

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议案和投资方案由企业自主提出和编制,报公司企划部。

第八条项目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形式、投入金额、资金来源、投资实施组织、投资管理方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投资风险控制等内容。

投资金额较大或投资项目重大,所属企业难以自主完成项目投资方案编制的,公司企划部应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制定。

第九条投资评估与审批。

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均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评估和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作出是否投资决策。

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需上报的,按集团规定程序组织上报。

第十条投资实施。

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企划部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组织或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每月将投资项目进度报公司企划部,保证投资项目按进度高质量完成。

直接投资项目中,凡涉及需要招投标的应进行项目招标。

重大项目建设(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班子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测评。

在投资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或组织应检查事前的评估和预测是否与实际一致,并据此确认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若发现决策的重大偏差,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可考虑及时调整或停止该项的投资。

凡需要调整或停止的投资项目,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检查监督与项目验收。

公司根据本规定对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告知相关企业及时纠正。

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公司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应以批准的投资方案为依据,同时考察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非生产经营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有项目决算,公司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企划部部负责解释。

所属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所属企业管理,保护投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属企业”系指公司投资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企划部是公司对所属企业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并配合所属企业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章经营计划

第四条经营计划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具体行为,是企业经营工作的依据,所属企业各项工作应在相应的计划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通过年度经营计划、季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使各项工作在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第六条所属企业计划管理部门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企业经营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分析和计划的调整与报批;

(二)负责本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三)协助公司计划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上报公司计划管理部门,经公司批准后下达各企业。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分阶段组织落实,半年度工作计划必须在7月中旬前报公司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计划,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公司在年末或协议经营期末,对所属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所属企业应及时上报本企业统计报表、会计报表、销售报表等数据资料,配合公司对本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企业应设立财务部门,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在每会计年度初提交本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经公司批准后执行,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调整,需报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以企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为依据,在分析企业自身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经营成本进行全面量化,实施目标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种类、格式及附表等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于每月8号前上报上月企业财务快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至公司财务部。

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报。

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公司财务部应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各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年初应编制企业年度经费预算,报公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超支。

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单项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公司批准。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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