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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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PPT资料.ppt

,错误观念,搭售使经营者形成了市场垄断、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现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的竞争者的市场利益,且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确认知,在市场交易中,卖方可能会出于各种动机进行搭售。

例如,出于产品的完整性,销售商常常会把鞋子和鞋带一起出售,尽管这两种产品完全是可以分开销售的。

这样的搭售行为不仅可以节约销售时间,而且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

作为卖方所采取的一种商业策略,并不是任何搭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经营者采取搭售的营销方式,不应一概否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需要采用各种经营手法,只要经营者是在合法范围内且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所采取的经营手段应当予以支持。

有时搭售也能够增进效率、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等。

对于消费者而言,有时也能从搭售中获得相对优惠的价位,出卖方将两种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有可能比分开销售的价格更低。

因此,只有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并且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时,搭售才是被禁止的。

搭售涉及的被搭售商品范围,常见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服务(劳务)信贷(货币)有价证券,主要表现形式,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

限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销售必须按制造商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变动;

限定销售地区,即供应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某一类顾客销售该商品;

独家经销限制,即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的同类商品;

其他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条款,案例与分析,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易中“搭售”现象已随处可见,形势更加复杂多样。

案例一,2007年4月20日,刘某在汽车站买好车票以后,突然想进洗手间方便一下,可刘某刚到门口,却被告要一元钱并扔给其一包纸巾,刘某解释说,自己不需要纸巾。

洗手间管理员却说,要不要纸巾都是一元钱。

分析,显然案例中的汽车站洗手间管理员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强行搭售纸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予禁止。

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

案例中管理员的行为就构成搭售行为,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案例二,事件:

2010年11月17日,泰宁县某公司在提供食盐给碘盐供应点时,要求碘盐供应点代售食盐时必须购进一定金额的原盐和非盐产品(非盐产品的具体品种为鸵鸟牌调和油、建鸥特曲、奇强牌洗衣粉及牙膏)。

处理:

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良好,主动配合工商机关调查案件事实,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未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事件:

2011年11月,桂林市工商局瓦窑工商所接到消费者袁某的投诉信,反映桂林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强行搭售车载DVD导航仪等配件,要求该公司给予退货。

桂林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分析,经调查,该公司在销售紧俏的车型时,违背购车者意愿,搭售DVD、导航设备等汽车装饰用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强制搭售商品行为。

案例四,事件:

辽宁省营口市汪先生日前在北京现代汽车金富佳特约销售服务店选购现代汽车。

然而,售车人员称,在此买车就必须在这个店办理车辆保险,否则,加收费用。

执法人员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属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为此,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行政告诫,并责令该店限期整改。

分析,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经营者不应该以限制销售或提高售价的方式来强迫消费者办理保险。

案例五,趁油荒搭售商品想加柴油先买烟,案例六,苹果IPAD“搭售”成风:

消协称此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七,交行住房贷款强行搭售理财产品,商家的“搭售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严重违背平等、自愿及诚实信用等合同基本原则。

他国比较,USA,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搭售的规制主要以克莱顿法第三条和谢尔曼法第一条为基础。

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基本原则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承认效率在案件分析中的中心地位。

欧盟,欧盟对搭售这种限制性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取决于以下因素:

(1)是否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

(2)是否阻止、限制或者扭曲了共同市场内的竞争。

对不管搭售是否对贸易自由存在真实的威胁,立法者总是假定搭售存在影响贸易的可能性。

我国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其人员素质并不具有对竞争法价值目标权衡及进行经济分析的能力。

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对搭售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同时,由于搭售行为的司法诉讼也很少,还没有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司法经验,在较长的时间内很难完成对搭售的经济和法律价值目标的分析。

解决方案,我国应采用合理原则,以效率为先导把多种价值目标融入对搭售的违法性判断中,既要考虑经济学对竞争法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又不能过多地依赖执行机构对搭售的自由裁量。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借鉴欧盟与美国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

即既引入经济分析的理论,同时又不把这一任务交给执法者而是在立法中完成这个任务。

具体做法是,通过对竞争法价值目标和经济效率的分析,把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消费者的搭售列举出来,作为豁免条款,从而引导执法者把有益的搭售从违法搭售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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