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企业所得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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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

(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

(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6)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逾期贷款的,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还指出,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差异分析:

会计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不认可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在计算利息收入的方法不同在金额上产生暂时性差异;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会计和税法在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债券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差异及调整

实务举例:

【例1—17】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25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000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合同约定:

A公司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

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A公司不会提前赎回。

甲公司有意图也有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处理:

因为题目条件没有告知实际利率,因此需要先计算实际利率。

投资时的实际利率是使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的利率。

计算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r,则可列出如下等式:

59000×

(1+r)-1+59000×

(1+r)-2+59000×

(1+r)-3+59000×

(1+r)-4+(59000+1250000)×

(1+r)-5=1000000

采用插值法,计算得出r=10%。

单位:

元:

日 

现金流入

(应收利息)(a)

实际利息收入

(当年投资收益)

(b)=(d)×

10%

已收回的本金

(c)=(a)-(b)

摊余成本余额(d)

=期初(d)-(c)

2010年1月1日

1000000

2010年12月31日

59000

100000

-41000

1041000

2011年12月31日

104100

-45100

1086100

2012年12月31日

108610

-49610

1135710

2013年12月31日

113571

-54571

1190281

2014年12月31日

118719*

-59719

1250000

小 

295000

545000

-250000

合 

1545000

*尾数调整1250000+59000-1190281=118719  

根据表1中的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购入A公司债券

借: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00

(2)2010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000

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  100000

银行存款  59000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3)2011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45100

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  104100

银行存款          59000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4)2012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49610

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  108610

银行存款    59000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5)2013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54571

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  

银行存款        59000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6)2014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权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和本金

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

59719

投资收益——A公司   

118719

银行存款         

59000

银行存款      125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000

税务处理:

2010至2013年,税法规定债券持有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014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50000元(1250000-1000000)=309000元,即5年共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

5+250000=295000+250000=545000元,会计与税法对该项业务在投资收益确认过程中形成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汇缴调整:

在办理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1000元;

第二步:

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1000元。

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41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5100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100元。

在办理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861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9610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610元。

在办理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3571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54571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4571元。

在办理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8719元,第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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