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558528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章服务贸易统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服务进出口,规范服务贸易管理,保护服务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服务贸易秩序,促进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服务贸易,是指我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形式进行的服务进出口行为,具体包括商业服务贸易、通信技术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运输服务贸易、教育服务贸易、环境服务贸易、销售服务贸易、健康与社会服务贸易、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贸易、与旅游有关的服务贸易、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贸易、卫生服务贸易、供应链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第三条【跨境提供】本条例所称跨境提供,是指服务提供者从我国境内向境外的消费者,或服务提供者从境外向我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贸易形式。

第四条【境外消费】本条例所称境外消费,是指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向入境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或由我国的服务消费者在境外接受当地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贸易形式。

第五条【商业存在】本条例所称商业存在,是指我国服务提供者在境外,或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商业机构以提供服务的贸易形式。

第六条【自然人移动】本条例所称自然人移动,是指我国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出境提供服务,或境外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贸易形式。

第七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服务贸易促进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组织拟定和实施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政策;

(二)协调解决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促进政策的落实;

(四)对外开展服务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有关服务贸易管理和促进的职责。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的服务贸易促进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服务贸易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九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管理体系和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机制,并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有效管理与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第十条【遵循的原则】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贸易管理和促进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作出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承诺。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鼓励服务贸易经营者依法成立和参加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

服务贸易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服务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相关服务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二条【适用主体】本条例所称服务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或代理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承认】为便于服务提供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可承认服务提供者在特定国家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条件、或已获得的许可或证明。

以上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的承认,可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协定办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简化程序,对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的承认条件。

第十四条【主体义务】服务贸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资质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并遵守服务业相关标准。

以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服务的服务贸易经营者,在境外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总体促进政策】市政府依法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信息、产业、创新、人才、教育、培训、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不得以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等方式鼓励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第十六条【服务贸易重点行业】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贸易重点行业和进出口指导目录,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巩固优势、发挥特色、培育亮点的原则,对服务贸易各领域分类指导,制定适合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行业、企业指导目录,并对符合指导目录条件的行业、企业和项目给予相应的扶持,有针对性地推动服务进出口。

第十七条【财政扶持】市政府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政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服务贸易的资金支持,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市政府将在服务贸易经营者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提高服务水平、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知识产权的境外申请、开展国际维权等方面给予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十八条【服务贸易创新投资基金】市政府引导设立服务贸易产业创新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国家、深圳市鼓励的服务贸易相关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及成熟期的行业并购项目,重点对具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催生服务贸易新业态的新兴服务贸易企业,以及通过服务贸易解决方案实现转型升级的传统企业优质项目(含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创新主体、产业升级龙头)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税收支持】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鼓励政策,支持和鼓励服务贸易发展。

第二十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贸易信贷机制,为服务贸易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融资统计等服务,协助服务贸易经营者筹措、运用资金,拓宽服务贸易经营者融资渠道,开发适合服务贸易经营者需求的金融产品,简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为服务贸易经营者境外投资提供支持。

有关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列入服务贸易出口指导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服务支持,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保险支持】鼓励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为服务贸易出口项目提供保险支持,简化理赔手续。

第二十二条【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和组织服务贸易经营者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信用担保体系,为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研究机构的支持】市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服务贸易研究机构,加强服务贸易理论、政策、行业和支持体系研究,培养服务贸易研究人才。

第二十四条【人才支持】市商务、教育、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设置服务贸易学科,建立服务贸易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培养和着力引进急需人才,政府在人才培养上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完善服务贸易高层次急需人才引进的奖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信息咨询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建立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和咨询服务机构,向服务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措施、市场供求和市场信息、贸易投资信息和有关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帮助服务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六条【创新支持】实施以服务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创新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服务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为服务企业创新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国际市场开拓】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境外营销渠道和网络,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国际贸易。

第二十八条【中小企业扶持】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小服务贸易经营者发展,结合中小服务贸易经营者的特点在贷款、授信、信息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方面为其提供服务,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第二十九条【通关便利】海关、出入境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对以实物载体形式出口的服务提供通关便利,简化与服务贸易进出口有关的人员跨境流动出入境手续。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支持】鼓励服务贸易企业知识产权的境外申请,政府对企业境外申请知识产权给予资金和服务上的支持,简化境外申请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三十一条【国际维权】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维权,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第三十二条【配套促进政策】市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条例,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具体的配套促进、优惠政策等措施,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分类管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四条【自由进出口的服务】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服务,不受限制。

市商务主管部门基于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作出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承诺的情况下,对自由进出口的服务进行有条件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限制进出口的服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服务,可以限制有关的服务进出口,但该限制不得违反我国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作出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出口的服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服务,可以禁止有关的服务贸易进出口,但该禁止不得违反我国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作出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目录】对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服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依照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服务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服务的申请】进出口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目录内的服务,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出口服务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服务贸易总体统计数据的汇总、管理与发布。

负责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第四十条【相关部门的工作事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汇总、管理,同时定期将汇总后的统计数据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行业协会的义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对服务贸易统计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服务贸易相关领域的统计工作,对开展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统计方法研究、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保密义务】服务贸易统计机构、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从事禁止或限制类服务贸易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从事属于禁止的服务进出口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服务进出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限制类服务进出口应承担的责任】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从事属于限制的服务进出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服务进出口管理工作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