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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协议书Word文档格式.docx

导读:

现代人说到离婚协议书,被认为是件平常的事,但是听到古代的“放妻协议”,大家觉得惊奇,只听过“休妻”,还有“放妻”一说而古代的离婚协议书不但没有让人感觉到男尊女卑的一面,反而凸显了男女平等。

甚至改嫁似乎都成了很正常的现象。

不少人猜测这份“放妻协议”出自唐朝,因为唐朝比较“开放”,但唐史研究家却有不同看法。

最早“放妻协议”被认为出自唐朝

这份敦煌出土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中的“协议”中写道: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翻译后的大意为:

如果

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

在中国历史记载中,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

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

节”。

但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一个事实:

妇女地位甚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而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止一份,记者在上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

而大部分观点认为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婆婆竟主动劝媳妇改

唐朝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真的如此开放吗据资料显示,唐朝妇女改嫁是比较常见的,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

“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

他人。

”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可见唐代属“开放型”社会。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

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而且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

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

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

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有观点就认为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被认为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比较自由

那么在封建社会里,人们真是如此的和平分手吗记者昨日采访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他表示:

“古代曾有女子觉得

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困难。

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

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对于“放妻书”出自唐朝之说,孟宪实表示,事实上古代妒妇、惧内、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并不仅仅局限在唐朝,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高层离婚比较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

但要考证和证实并不容易。

虽然不能确定协议书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

虽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妇女地位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低。

篇二:

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书

近日北京一家报纸报道,“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

要来北京展出”,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

但记者经过查询却被告知,这其实是一则旧闻。

北京近期并没有类似的这种展览。

国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XX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

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

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

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

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

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

感情不和。

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圭寸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

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

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

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

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

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

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

“不可长守空房,

任从改嫁他人。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

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

《唐

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

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

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敦煌“放妻书”是否出自唐代尚存争议

很多人都认为敦煌出土的这份“放妻协议”是唐代的,但国家博物馆的副研究员王义康却认为,这份“放妻协议”还不能确定它就是唐代的。

因为,敦煌文书中确有一批是唐代的,但还有一部分是五代或者是宋代,而这份“放妻协议”上并没有记年,因此还不能确定。

他认为,放妻现象在唐代确实是很寻常的现象,但婚姻制度也不仅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间,婚姻也是很自由的,虽然宋代的礼教是相当严格的,但妇女离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由于协议书没有明确的年代,我们可能不能确定它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很自由的。

最新版离婚协议书(范本)

(特别说明:

一份内容详尽、表述准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对于科学分割财产、保障顺利履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本《离婚协议书》包含了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由于每个人遇到的法律问题都存在一定差别,如需起草一份符合实际、内容完备的协议书,欢迎与王欢律师联系)

甲方:

XX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

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乙方:

X

XX,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XX。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XX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XXXXXXXXXX,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位于XXXXXXX的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

方所有。

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XXX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XXX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XXX18周岁。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XXX

X,XXX公司股票(价值XXX),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XXXX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篇三:

古代离婚率低的真正原因:

离婚制度也讲好聚好散

离婚制度也讲好聚好散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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