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后习题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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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损失发生后其损失程度不确定。

(2)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偶然性、灾害性、可测性、发展性 

2.答:

(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3)风险按照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4)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5)风险按照产生的环境分类,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3. 

答:

(1)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风险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有些风险事故从另一角度来看,又是 

另一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4.答:

风险处理方法可以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控制型的包括:

(1)避免;

(2)预防与控制;

(3)风险中和;

(4)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的包括:

(1)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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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5.答: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6.答:

(1)两者的共性:

两者的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是风险管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两者的区别:

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

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保险概述 

1.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

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2.经济补偿功能: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使得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得以尽快恢复。

3.资金融通功能:

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4.社会管理功能:

是指保险由于其内在特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6.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7.政策保险:

是政府处于某种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

8.足额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通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保险深度: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11.保险密度:

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1. 

(1)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

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3)商业保险与救济:

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权利的主张不同。

(4)商业保险与赌博:

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2. 

(1)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其中,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2)作用:

①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②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刺激消费;

拉动投资;

支持出口;

服务三农;

促进创新。

总之,保险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

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2)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以保险性质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4)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等等。

4.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3)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数理基础。

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近因:

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10.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部分,这部分因未投保,故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1.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出现不足额保险时,通常采取比例赔偿方法计算保险赔偿金,就是按照保险保障程度进行赔偿,即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金额 

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00%(保障程度 

≤ 

1)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做出签订和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的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同时,还要信守对于合同的承诺、履行义务。

否则,受到损害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宣布合同无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不告知、误告、隐瞒、欺骗四种。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对保险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十分严格,保险人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定的法律后果: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实现的;

②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②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③可以限制赔偿额度。

3.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着较大的不同。

第一,保险利益的确认依据不同。

第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第三,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

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规定: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具备的条件 

①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

③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或计价。

(2)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限制 

①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保险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形式 

①现金赔付。

②恢复原状。

③更换。

④重置。

(4)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①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②比例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在保险业务中是指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情况下,由数个保险人共同分摊被保险人损失赔偿的业务处理,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办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够获得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的近因是由承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予以赔付。

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顺序法,另一种是倒推法。

近因原则的应用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类情况,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

其中,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三、本章实训 

(一)答案:

1.母亲与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由于世界各国在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和方法存在不同,对此问题回答的结果当然也有不同。

通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金钱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混合原则,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有“定义式”和“例举式”。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利益主义原则”采取定义方式表达,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2.英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未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本案哈斯与其母亲并不存在法律认可或保护的保险利益关系。

因此,英国上诉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理由解除合同。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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