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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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管理;

  (4)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征、商业规则等。

,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参与投资者设定准入条件。

  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及其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应根据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1)对于投资者,公司应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中的投资者,应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披露、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披露声明;

  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拒绝向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应对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职责的履行提供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并指导公司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宜性管理的具体实施,规范适宜性管理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合理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和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进行的风险评估。

在办理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

  第三条公司提供私募基金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的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合格私募基金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下列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等养老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投资其管理的私募基金;

  (四)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合同等非法人形式,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应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计算投资者总数。

  但是,如果符合本条第

(1)=(0+

(2)、(4)项要求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则不再检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也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章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第六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公司要求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并制定了客户信息和风险评估问卷(以下简称风险问卷)。

  

(2)客户分为三种类型:

正型、稳定型、保守型,通过综合评价投资者的财务和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步评估后,公司应通过通知函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步评估结果通知客户(附件2)。

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

  对于关键客户,公司应积极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重大变化信息,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水平。

  (4)如果公司重新评估、调整客户的风险容忍度,则应将客户风险容忍度重新评估结果通知书(附件3)提交客户签字确认,并以书面形式保存。

  (5)每两年进行一次后续客户风险评估。

  当客户处理新业务时,公司应主动提醒客户重新填写风险问卷。

  第七条适宜性管理

(1)公司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各项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特征、风险特征、营销卖点和适销群体。

  

(2)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风险水平向客户推荐或销售合适的产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资期限和品种满足客户的投资目标;

  2、风险水平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3、客户签署风险披露声明,以确认他完全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3)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投资者适宜性责任的履行不能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在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

  (4)如果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水平的私募基金,公司应给予客户充分的风险警示。

  (5)如果客户在受到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公司应要求客户进行书面确认,客户应承诺对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四章跟踪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宜性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1)投资者信息和资料;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和资料;

  (3)投资者风险容忍度评估、评级数据;

  (四)私募股权基金风险分类信息;

  (五)投资者适宜性评价结果信息;

  (六)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建议和依据;

  (七)向投资者发送与客户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内部控制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多层次的监控体系。

销售人员应对自己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行为负责,风控合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投资者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可交易对象的风险特征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指派专人定期检查营销实施的适当性、服务人员在客户信息完善过程中、产品销售、业务推荐等。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风控合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宜性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可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追究违反公司适宜性制度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销售人员应妥善处理投资者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信息和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正当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证券、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转让或私募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工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对产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科学有效地进行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的匹配意见,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并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做出审慎决策,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商业机构适当意见的基础上,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业务组织的适宜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及其他自律组织应当对经营机构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商业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以下信息——自然人姓名、地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自然人、资格和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金额、资产、债务及其他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学习、工作经验和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预期回报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和可容忍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的自然人;

八项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风险预警、适合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殊保护。

  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等。

由行业协会注册或注册的证券公司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

  2.上述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金融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XXXX,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

  五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基金、期货、黄金、外汇,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或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等。

  第九条运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验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详细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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