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条例草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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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决策指挥系统、运行管理系统、质量标准系统、条件保障系统、监控评价系统、反馈调控系统等六项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决策指挥系统

第五条我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与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与指挥机构。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校长全面负责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各归口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

决策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现状,决策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等重大问题;

审定学校教育教学政策,审查批准全校性教学质量管理、监督与评估活动;

负责保障体系运行的职责划分和工作协调。

(二)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与咨询机构,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及由校长聘请的高层次人才等组成。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与教学有关的政策,对重要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议,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运行管理系统

第六条我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执行机构及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落实学校决策指挥系统下达的各项任务,落实师资队伍、教学经费、教学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指导思想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教学质量管理目标及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实施二级监控与自我评价,按照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开展内涵建设,推行教学改革,规范教学运行;

(四)根据学校监督与评估的反馈意见进行工作分析和整改。

第七条我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评价机构及职责

教学质量评估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统计、分析和汇总各类保障数据与信息,并及时向学校决策指挥系统汇报,向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反馈;

(二)开展教学运行监控,负责督教、督学、督管工作;

(三)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评估工作;

(四)负责教育部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填报工作,利用数据库填报信息,开展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形成《黄淮学院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四章质量标准系统

第一节人才培养标准

第八条我校人才培养总目标由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决策指挥机构确立。

“十二五”期间,我校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就业能称职,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我校人才培养严把入口和出口质量关,招生就业处制定并执行《黄淮学院本科生录取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

教务处、学生处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做好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我校各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质量标准,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制定,并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颁布执行。

各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结合专业特点,有细化的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标准和规格;

(二)知识结构方面,专业知识学习较为系统,有一定的广度,有某一专业方向的特长发展;

能力结构方面,有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

素质结构方面,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一定的团队精神、职业道德、创造和创意品质等非专业素养;

具体标准以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

第二节专业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我校专业建设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专业设置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

(二)专业建设有规划、有措施、有动态调整机制;

(三)专业定位准确,专业集群发展,突出应用特色,不断提高质量;

(四)条件建设满足专业发展与教学需要。

第十二条我校专业建设质量标准的基本构成

(一)黄淮学院“十二五”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黄淮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条例;

(三)黄淮学院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标准。

第三节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我校课程建设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有目标,有措施;

(二)课程建设按计划实施,优先建设专业核心课程,整合一般课程;

(三)课程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开展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合格课程,打造精品课程,培育双语课程;

(四)教材建设注重应用型教材的编写、选用和评优。

第十四条我校课程建设质量标准的基本构成

(一)黄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

(二)黄淮学院课程建设管理规定;

(三)黄淮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四)黄淮学院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标准。

第四节教学环节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是指依据《黄淮学院教学规程》,针对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所制定的各类标准。

第十六条我校理论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运行平稳有序,教学文件规范齐全;

(二)教师遵守工作规范,课堂教学效果良好;

(三)学生到课率高,学风建设成效显著;

(四)教学改革大力推行,教研活动有效开展;

(五)教学环节管理严谨,质量监控措施得力。

第十七条我校理论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基本构成

(一)教学大纲制定标准;

(二)教材选用标准;

(三)教学主要环节,如备课(教案及课件)、授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考试考核及试卷评阅等质量标准;

(四)黄淮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我校实验教学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健全;

(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满足需要,时间安排合理;

(三)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以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数量比例符合要求,有开放性实验室。

第十九条我校实验教学质量标准的基本构成

(一)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二)实验教学大纲;

(三)实验报告规范;

(四)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我校实习实训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数量满足教学需要;

(二)实习实训组织、指导、管理规范;

(三)与企事业开展紧密合作,时间和经费有保证。

第二十一条我校实习实训质量标准的基本构成

(一)合作发展联盟工作条例;

(二)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三)实习实训教学大纲;

(四)实习实训实施方案;

(五)实习报告质量规范。

第二十二条我校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选题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

(二)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比例适当,指导规范,成果质量合格;

(三)过程管理规范、监控措施有效,能够保障质量。

第二十三条我校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质量标准的基本构成

(一)黄淮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二)黄淮学院专业综合训练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我校社会实践活动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分考核,管理措施规范;

(二)为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搭建各类活动平台;

(三)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我校社会实践活动质量标准的基本构成

(一)黄淮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及考核办法;

(二)黄淮学院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实施方案;

(三)黄淮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四)黄淮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章条件保障系统

第一节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师资队伍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人事副校长,由人事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和各院系具体执行,教务处监督评价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人事处在执行本项目时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修)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突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二)在教师获取教师资格证书及其他行业资格证书工作中提出教学质量要求;

(三)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绩效工资管理等工作中提出教学质量要求;

(四)在教师职称晋升工作中提出教学质量要求;

(五)在人才引进、教师培训、进修、顶岗、挂职等工作中提出教学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科研处在执行本项目时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特色学科与重点学科建设,扶持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激励优势传统学科创新发展;

(二)制定应用型学科建设目标,培育学科队伍和学科创新团队,制定政策与措施,激励教师以科研促进教学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在执行本项目时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定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指南,开展全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管理工作,负责教学研究成果的评奖与推广应用;

(二)制定政策与措施,鼓励教师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

第三十条各院系在执行本项目时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部门有关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制(修)订院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与措施;

(三)做好教师教学工作的学期和年度考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与评价工作

(一)评价师资队伍素质结构和教学水平是否满足教学需要,能否保证教学质量;

(二)反馈师资队伍评价结果,报决策指挥系统、有关执行职能部门和院系进行整改。

第二节教学经费

第三十二条教学经费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财务副校长,由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具体执行,审计处和监察处按工作职责监督评价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定年度教学经费预算计划,保障教学经费足额投入,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保证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二)保障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3%、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大于或等于1200元人民币,且应随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长。

第三十四条监察处和审计处在监督评价教学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时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评价教学投入、专项经费、各类教学活动经费是否满足教学需求;

(二)监督各类教学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将监督评价结果报决策指挥系统,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进行整改。

第三节教学设施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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