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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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淘某网”还与世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护信息汇编作品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协议”,“淘某网”承诺保守商业秘密。

今年2月,成立一个月的“聚某网”没经“淘某网”许可,越过“淘某网”主页,直接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内容建立链接,将栏目置于网站首页的中心位置,改名“指标速递”。

今年3月27日,“淘某网”通过公证机关对“聚某网”链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聚某网”诉至罗湖法院。

“淘某网”:

索赔50余万

“淘某网”的代理律师认为,网络上的链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链接,一种是深层链接,普通链接不存在侵权问题,深层链接则构成侵权。

所谓深层链接,是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对其网站的某一部分网页或者内容进行链接。

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

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

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以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

这种深层链接,是直接摘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尤其是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及服务时,这种侵权更为明显。

律师认为,“淘某网”首页的王牌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向网站访问者提供第一手的财经资讯,是外汇财经类网站极其重要的栏目,为此,“淘某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来进行开发维护。

“聚某网”在建立网站之初,就指定“淘某网”作为主要的参考网站,致使“聚某网”与“淘某网”的栏目设计和内容安排有很多相似之处。

两者均从事外汇投资咨询并提供相关产品,“聚某网”明知这些数据对于吸引网站访问者、提高网站知名度的重要性,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确。

律师认为,“聚某网”的行为吸引了众多访问者,并且使访问者误以为“聚某网”是该栏目的开发制作者,直接造成“淘某网”访问者的分流,使“淘某网”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严重损害了“淘某网”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请求判令:

“聚某网”停止链接侵权行为;

向“淘某网”公开道歉,并在《中国证券报》和“聚某网”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公开刊登一个月,以消除影响;

“聚某网”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聚某网”:

移除链接可以免责

“聚某网”在法庭上辩称,“聚某网”没有侵犯“淘某网”的著作权,按照对著作权的概念界定,“淘某网”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的内容具有著作权性质,“聚某网”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行政办法》规定,“聚某网”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将所链接的内容移除的,可以免除责任。

“聚某网”从2022年1月23日成立网站以来,在“淘某网”同年4月6日的联合声明发出后,到4月9日即移除对“淘某网”的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链接,一共不到60天时间,因此,“聚某网”在接到“淘某网”的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了相关内容,应该免责。

“聚某网”还称,“淘某网”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聚某网”的链接行为给自己带来了非法收益,“淘某网”要求“聚某网”赔偿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淘某网”的诉讼请求。

法院:

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聚某网”赔偿损失6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淘某网”和“聚某网”均是网站经营者,其经营目的均是为了追求一。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篇2:

2022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91166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

2022年8月27日15:

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13,你怎么这么实在!

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新市场营销法则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食品餐饮营销建筑房产营销消费品营销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

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

1391173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

2022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22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22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

2022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22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

2022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

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篇3: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

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

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

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

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

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

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

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

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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