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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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房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能够选择产权调换。

依照“先补偿、后搬迁”和“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那么实施。

二、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原那么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

3、违法建设按县政府2007年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执行。

六、安置房地址、户型、面积及交付时刻

安置房地点:

梅园三期(高层)、城北安置点(多层)

户型及面积:

约45㎡、60㎡、75㎡、90㎡、105㎡、120㎡六种户型及面积。

交付时刻:

暂定城北安置点2021年10月交付,梅园三期2021年12月交付。

七、货币补偿价钱

(一)被征收住宅衡宇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依照衡宇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信。

征收两边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向芜湖市衡宇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抽样预评估,初步确信被征收衡宇补偿价格。

住宅房预评估价钱一览表(房地一体价)

结构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

(元/m²

备注

砖木

一层

七十

住宅

3230

八十

3280

九十

3330

一至二层

均价

3150

3200

3250

砖混

3390

3440

3490

多层

3310

3360

3410

(三)非住宅房等价钱以分户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八、衡宇产权调换

依照分户评估结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衡宇价钱与产权调换衡宇价钱的差价。

(一)住宅衡宇产权调换:

被征收衡宇是住宅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依照被征收衡宇有证建筑面积或依照人均建筑面积15m2选择产权调换衡宇。

每户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

1、安置房评估价钱(房地一体价):

(1)城北多层安置房价钱:

钢混

2011

3530

二层

3570

三层

3650

四层

五层

六层

3510

(2)梅园三期高层安置房价钱:

第一层价钱为3480元/㎡;

从第1到第7层每上升一层,价钱增加10元/㎡;

从第8到第12层每上升一层,价钱增加20元/㎡;

第13层以上每上升一层,价钱增加30元/㎡。

二、价钱计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衡宇有证面积相等的部份,被征收人按被征收衡宇价钱与产权调换衡宇价钱的差价结算。

选择就近产权置换房源的,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衡宇价钱与产权调换衡宇价钱等面积部份的差价超过220/m²

的按220/m²

计算。

产权调换的衡宇面积超出被征收衡宇有证建筑面积,但在人均建筑面积15m2之内的部份,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衡宇价钱的90%购买(均以户口簿记录人口为准)。

产权调换衡宇面积超出被征收衡宇有证建筑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15m2的部份,在15m2之内(含15m2)的部份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衡宇价钱购买;

超出15m2之外、30m2之内(含30m2)的部份,按产权调换衡宇价钱每平方增加320元(多层)、220元(高层)购买;

超出30m2之外、60m2之内(含60m2)的部份,按产权调换衡宇价钱每平方增加620元(多层)、420元(高层)购买。

超过征收期限的超面积找价按尔后同期市场备案价格结算。

具体以产权调换衡宇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3、增加面积:

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衡宇产权调换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衡宇的,按产权调换衡宇建筑面积的6%无偿增加面积;

产权调换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衡宇的,按产权调换衡宇建筑面积的7%无偿增加面积;

产权调换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衡宇的,按产权调换衡宇建筑面积的8%无偿增加面积。

4、住房保障:

产权调换衡宇建筑面积人均15㎡之内的,被征收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

符合廉租房住房租金补助条件的,可申请廉租房住房租金补助。

(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一、商业用房是指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本地货、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效劳等衡宇。

二、商业用房的认定必需以衡宇产权证标注登载或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3、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安置价钱以评估方式确信,等面积部份找补差价,超面积部份为市场评估价。

九、各类补偿及奖励

(一)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

按被征收衡宇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

按被征收衡宇有证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

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在衡宇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

有大型设备的,按衡宇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货物运输价钱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

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

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一个月6元/m2计发6个月。

二、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一个月6元/m2计发4个月。

3、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衡宇交付后的4个月按每一个月6元/m2计发;

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的,应当从超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费;

超过24个月的,应当从超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衡宇交付。

4、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18个月内再也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衡宇的,应当从超期之月起按每一个月3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超过24个月的,应当从超期之月起按每一个月6元/m2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衡宇交付。

五、对每户低于45㎡的被征收人,按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正在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衡宇实际利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

其标准为:

一、商业用房:

新漳河大道段按每一个月20元/㎡计算,其它地域按每一个月12元/㎡计算。

二、生产用房按每一个月16元/㎡计算。

3、办公用房按每一个月12元/㎡计算。

4、仓储用房按每一个月8元/㎡计算。

五、计发期限:

实行产权调换的,以现房产权调换或已提供周转房的,再也不计发停业停产损失费;

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超过24个月,征收人按产权调换衡宇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或按协议约定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依照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米以上350元/m2,层高米以下至米250m2;

层高米以下至米200m2;

层高米以下150元/m2。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米以上300元/m2;

檐口高度米以下至米200元/m2;

檐口高度米以下至米150元/m2;

檐口高度米以下至1米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米50元/m2。

3、征收有证阁楼补偿:

檐精湛过米,按其面积100%补偿;

檐高米至米,按其面积给予70%补偿;

檐高不足米按附属物标准补偿。

以上均不作产权调换面积。

(五)按期搬迁奖励费、征收补助费

为鼓舞踊跃搬迁,设立按期搬迁奖励费,按时刻段区分:

自征收决定发布后1-30日内达成协议并完成腾空搬迁的按证载面积奖励200元/m2,31-60日内完成的奖励150元/m2,61-120日内完成的奖励100元/m2,超过征收期限及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征收的一概不予奖励(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50%计算)。

(六)各类附属设施

各类附属设施,衡宇装璜、树木补偿按《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搬迁费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南政〔2020〕34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十、未记录衡宇补偿

(一)无证住宅衡宇:

按南陵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变用途衡宇:

一、1990年4月1日《城市计划法》实施前,被征收衡宇已经改变衡宇用途并持续利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经确认后能够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但不予以安置。

二、1990年4月1日《城市计划法》实施后被征收衡宇已经改变衡宇用途并持续利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确认后可在原衡宇用途评估价基础上,分持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上、8年以上三档,别离增加10%、20%、30%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3、改变用途衡宇面积认定,必需在证载面积内,以现场鉴定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以前我县出台相关文件如有和本方案相抵触的,均已本方案为准。

十一、承租公房补偿

(一)承租人依照房改政策享受购房权利的,承租人购房后,征收人应当对其依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承租人与被征收人达到衡宇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依照衡宇补偿标准的20%—40%补助承租人。

(三)被征收人与衡宇承租人之间对解除衡宇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衡宇承租人订立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的衡宇由原承租人承租,衡宇产权仍属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差价款由衡宇承租人承担,该款可抵房租。

被征收人应与衡宇承租人从头订立衡宇承租协议。

(四)征收人应付给承租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按原归属或租赁协议给予补偿。

(五)关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衡宇征收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费应付给承租人,衡宇补偿费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两边约定为准,无约定的两边各占二分之一,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别离给予补偿。

租赁衡宇补偿以《衡宇租赁协议》和房租发票(收据)为结算依据。

对在衡宇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签定衡宇租赁协议的承租人,不予补偿。

十二、签定协议

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衡宇的地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概念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信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衡宇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衡宇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衡宇征收范围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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