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激励机制若干问题的探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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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课题所涉及基本概念的理解

为不引起歧义,在争辩本课题之前,有必要对几个相关概念作逐一明晰:

1、干部。

受长期方案经济体制的影响,“干部”这一概念过于笼统。

以往我们所说的“干部”,有的是指国家机关干部,有的是指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的则是工程师、医生、老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干部”是一种社会身份和政治待遇的重要标志。

在推行公务员制度后,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有所转变,但到底哪些人能称之为“干部”,仍缺乏权威的推断。

为精确界定争辩对象,本报告提及的“干部”特指党政机关干部,亦即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

为行文便利,下文某些地方以“公务员”取代“干部”,但两者实质相同。

2、激励。

激励是指通过某种手段来激发和调动乐观性、制造性,并使之长期的行为方式。

按公共管理学原理,激励赐予的报偿可分为外附报偿和内生报偿两种,外附报偿是通过生理、平安、社会需求来满足,一般体现在薪金、津贴、保障制度方面;

内生报偿是通过敬重和自我实现来满足,一般体现在责任感、自尊感、成就感方面。

3、职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依据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鉴于从民主革命时期到现在,我党在干部管理工作中始终沿用了“职务”这一概念,对其所涵内容的理解基本没有分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区长、局长、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等,因此对该概念不作详述。

4、职级。

在现有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资料中,对“职级”一词没有精确的解释,常见的有“副局职级、正科职级、职级工资、职级待遇”等条目。

与前述几个理解比较全都的概念相比,课题组人员对“职级”的看法各持一辞,有的认为“职级”是一种待遇,有的把它等同于非领导职务。

经过认真争辩,课题组最终接受了《国家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博士的提法,即本文争辩的职级是指干部肯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

因此,“职级”既不是简洁的待遇,也不是非领导职务,其实质是干部责任、力量、资格和业绩的综合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争辩本课题过程中,我们也留意到,正是基于对“职级”概念的不同理解,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以来,不少地方间续出台了有关干部“职级”方面的激励政策。

如华东某省出台文件规定:

建立县级党政正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同一地方、同一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县委书记,或担当县长、县委书记合计8年以上的领导干部,经省委组织部考核,确属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明确为副厅(局)级干部。

中南某省为消退地方“政绩工程”,以延长干部任期方式,出台了“职级”激励方法:

对埋头苦干、做出贡献,在一个县(市)担当党政正职8年以上的,经考察可明确为副市(厅)级干部,并连续留在现职岗位3年以上;

对在一个县(市)担当党政正职5年以上,本人表现特殊优秀、政绩特殊突出、县域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加的,经考察也可明确为副市(厅)级干部,并连续任现职岗位。

江苏某市也于*年10月出台类似规定:

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实行“提拔不挪位”的方法,提高其职级待遇。

对此,课题组认为,这种做法虽然在肯定程度、肯定范围起到了激励干部的作用,但细究起来,其本身是非制度化的,弊大于利,会引发很多新问题:

其一,纵始终看,按以上“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做法,县委书记、县长被“激励”了,副书记、副县长怎么办?

县一级推行了,乡镇一级怎么办?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惠及了,省、市、县工作部门的干部又如何被激励?

争辩干部的激励问题,绝不能把激励放在某一特定层次的人员上,否则会造成不同职级、机构间干部心态的不平衡,以至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二,横向而言,此省实行了,彼省怎么办?

这个市、县实行了,那个市、县又怎么办?

缺乏宏观指导的干部“职级”政策,其结果会造成不同省、市、县之间对干部“职级”待遇的攀比,并在肯定程度上形成“干部资源”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假如这个县的县委书记、县长被明确为副厅级待遇,同时还担当县委书记、县长,那么他的级别就高出其他县的县领导,这势必造成各县之间的制度化不公平,在级别打算公共资源配置的中国,这样的不公平局面明显不符合现行宪法和组织法的精神。

其三,在中心未出台统一规定以前,各地在执行干部“职级”政策方面的“各显神通”,会留下较大的后遗症,这种“本位制度”将来如何与全国性政策对接是一个大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干部政策的严峻性。

有鉴于此,课题组认为,干部的职务和职级问题,是一个涉及全国性的干部政策问题,在中心未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之前,任何变相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做法,都是对“职务与职级相结合激励机制”的片面理解,而这种任凭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与《干部任用条例》的原则和精神也是相违反的。

作为基层县(市、区)一级的课题组,我们未象前述地区那样从“待遇”角度来争辩干部的“职级”问题,好像有“好高鹜远”之嫌,但就本课题而言,争辩全局性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比从局部的、片面地争辩该问题更具有长远意义。

这也是本文花很多笔墨统一对“职级”概念理解的缘由所在。

二、现行的干部职务、职级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现行的干部职务、职级制度是依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条例》确立的。

《公务员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依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职级)序列;

按是否担当领导责任,将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从副科长到国务院总理,共设置10级,非领导职务从办事员到巡察员,共设置8级;

按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工作经受和工作实绩,将国家公务员职级分为15个级别;

国家公务员所担当的职务对应相应的职级。

《公务员条例》对我国干部职务、职级的界定及对其相互关系的规定,使我国干部职务和职级的管理第一次有了比较完善的、具有法规效力的制度,这在我国干部管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深化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突破方案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单一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僵化干部管理模式,起到了格外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务员条例》也是肯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经过11年的改革和进展,我国干部工作的理念、方式和工作重点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干部的年龄结构、学问结构得到优化,力量素养和文化层次有显著提高;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四个多样化”,干部本人对自身行为、自身价值的追求也越来越高。

这些新状况和新变化,对干部职务和职级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对职务、职级制度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

此外,这些年在理解和执行《公务员条例》的实践中,也有一些偏差和失当,需要对《公务员条例》进行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明确。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干部职务、职级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1、现行职务分类没有体现专业化特点,导致公务员职业进展渠道单一

如前文所述,现行的国家公务员职务是以是否担当领导职责来划分的。

它沿袭了传统干部管理框架的分类方法,过份简洁化地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忽视了公共管理部门中行政管理的简单性,以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特点和职位要求。

这种职务分类,一方面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进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取消了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使一大批具有专业技术学问、且相应岗位又需要专业技术水平的公务员,绝大部分担当了非领导职务,而非领导职务难以体现这类公务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凹凸,难以得到社会的客观评价,于是就产生了这么一种现象: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上挤。

但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求的无限性与国家机关领导职位的有限性,可能是永久也解决不了的一对冲突。

这种职务分类的结构性缺陷,导致了公务员职业进展渠道单一,不利于各类公务员的成长,特殊是不利于稳定与吸引高级特地技术人才。

2、职级制度过度依存于职务制度,造成两者间在干部激励作用发挥中的不平衡

《公务员条例》规定,确定公务员职级必需参照相应的职务。

如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对应的级别为九至十三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对应的级别为七至十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察员对应的级别为五至七级。

争辩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发觉,尽管它坚持了“一职数级、上下交叉、高职务设少级别、低职务设多级别”这一符合我国公务员实际状况(即基层公务员多、职务晋升机会少而只能靠职级来拓宽进展空间)的职级设置原则,但实际上,每个职务所对应的职级仍有限,处级以下公务员职务基本上只对应4—5个职级级差。

这种过于强调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使职级成了职务的“附庸”,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发挥其独立的、特殊的激励作用,使职级成为隐蔽在职务后面的不为大多数干部了解和关怀的、可有可无的东西,成为职务的一种解释。

相当数量的干部认为,职务特殊是领导职务比职级更能为自己带来实际利益、职业声望、成就感和升迁上的心理预期。

这种现状的存在,加剧了干部对职务尤其是领导职务的追求,也简洁导致“权力寻租”的产生。

3、职务、职级制度纵向拓展度不够,使得公务员职业进展空间狭小

对于每一个公务员来说,职务、职级首先要受到所在单位行政级格的限制,如在基层乡镇,一名公务员的最高职务不过是正科级,其职级也不行能突破九级。

而对于占全国公务员总数58%的县乡两级公务员来说,由于受此限制,职务、职级设置能供应应他们的晋升台阶实在太少,能供应的职业进展空间实在太小。

假如一个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县级机关部门工作,那么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中,一般只有副科和正科两个晋升台阶,而更多的人可能一辈子也就停留在科员职务层次上。

由此导致了在基层,不少接近退休的干部,由于晋升无望,事业心和工作热忱突然下降。

反过来,由于上述机构级格的限定,各部门千方百计地升规格,增机构,加职数,以至于内设机构膨胀,队伍结构失调,最终降低了国家机关的效能。

4、与职务和职级制度紧密挂钩的现行工资制度档次繁琐,级差过小,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工资与职务、职级是紧密挂钩的,是职务、职级对公务员激励的重要体现。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其主体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此外还有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

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之一就是过于繁琐,被通俗地概括为“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本人说不清”,难以直观地反映职务、职级的激励作用。

另外从全国范围来说,公务员的工资级差偏低,很难体现对责任风险、职务贡献的补偿意义。

我国的工资级差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级别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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