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经典建筑程序标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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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都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

特此告知

 

9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拆除违法建筑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违法建筑是指违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符合都市容貌原则依法必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第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坚持公开、依法原则。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完毕对违法建设事实有关证据收集工作;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法性质、规划影响限度难以认定,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行政惩罚程序

(一)备案。

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应当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并填写《备案报告表》报行政领导批准备案。

案件调查工作必要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承办且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取证。

备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关于人员理解违法建筑有关状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并完毕有关证据整顿工作。

(三)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承办人员依照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有关证据状况分析案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解决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四)行政机关领导审查有关证据,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拆除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到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六)公示。

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示》。

(七)催告。

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定应当拆除,且当事人未履行自行拆除,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八)听取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必要予以采纳。

(九)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且无合法理由,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拆除理由和根据、强制拆除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强拆难度大且影响较广可同步在拆除现场张贴强制拆除公示。

(十)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必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并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达拆除现场,由执法人员表白身份,当场宣读强制拆除理由和法律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回绝到达现场,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拆除现场,作为见证人配合拆除工作。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物,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公证机关进行查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清单连同被执行人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

不能当场交付,可告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十一)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

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内容涉及实行强制拆除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到场状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见证人意见、看法;

实行强制拆除过程和成果。

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回绝签章,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时限规定:

(一)备案、完毕证据收集和形成《案情调查终结报告》从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日期)5个工作日内完毕;

案情重大且在以上规定期间内难以完毕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完毕。

(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下达《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示》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

(三)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定应当拆除,在法定期限届满或裁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

在催告书规定拆除期限届满2个工作日内再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七条文书送达。

拆除违法建筑有关执法文书应当交由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及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当事人不在,由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住家属签收或当事人已指定代收人签收,同步需提供签收人身份证明。

留置送达有关文书,由街道(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当事人回绝签收又因基层组织不肯派代表导致无当场见证人,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后,在当事人私有空间留置有关文书,并做好整个留置过程照相、摄像工作,在送达回执上阐明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未果状况,附上纸质影像。

有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应用挂号、特快等方式邮寄,并获得邮寄回执,必要时对当事人有否收取邮件进行核查;

有关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予以公示送达。

第八条 对违法建筑依法实行强制拆除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不从事现场直接拆除操作工作。

强制拆除现场操作可以由违法建设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拆迁公司实行。

第九条依法组织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必要做好相应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办法,保证当事人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办法涉及:

有关工作程序规定;

部门力量分级、梯次投入;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在拆除现场设立警戒线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及做好违法建筑停电、停水、停气工作等。

  第十条对妨碍、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惩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予以拘留。

第十一条违背本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导致不良影响,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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