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章程份正反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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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山西农业大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兴农街1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

山西农业大学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校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类,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8000万元。

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办学宗旨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二)坚持”全方位开放、特色化办学、内涵式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保证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发挥学校的人才优势、知识优势,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三)立足山西,面向”三农”,辐射全国;

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建设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教学科研并重,主要办学指标居国内同类院校前列,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质量教学研究型农业大学。

第二章校训、校徽

第七条山西农业大学的校训:

团结勤奋求是创新

第八条山西农业大学的校徽:

校徽核心图案以篆书”农”和”大”为设计素材,体现了农大理信、严正、稳定、管理有序,展示出农大作为农业高校所具备的行业素质。

第九条山西农业大学校庆日定为:

9月10日

第十条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

根据农业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立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学科专业发展的需求,积极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力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5个,二级博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20个左右,硕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40个左右;

省级重点实验室达到10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争取达到3个,本科专业总数发展到55个左右。

第四章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

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

努力构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十三条我校学历教育要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业标准:

(一)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十五条在积极稳步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举办一定规模的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及格,学校发给结业证明。

第五章校内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她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内部其它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组织教师职务和其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评议、推荐工作;

7.领导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并组织其开展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临时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要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作为重要职责;

4.维护学生、教师和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在校长主持下,集体参与校长决策的审议机构。

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必要时,可吸收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

校长不在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会议。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2.根据校党委的有关决定,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3、研究学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学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学生教育以及学籍管理工作;

4.审定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5.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研究学校管理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作的规划方案及实施意见,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聘任;

7.研究提出每年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

8.研究提出科学研究规划和重大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的实施计划;

9.研究教职工及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处分事宜;

10.研究审查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预算外资金开支在5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50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11.研究学校基建项目、大的修缮项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2.研究审查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重大合作、交流协议;

13.拟订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14.听取有关单位的重点工作汇报;

15.研究涉及全校性的工作及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主要负责制订事业发展规划,配置人、财、物等教学资源,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审定与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固定资产,评聘教师职务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决定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宜;

对下属各学院及部门,实施统一领导和调控。

第二十一条学院为学校下设的办学实体,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2.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决定本院教师及其它人员的调入与调出;

3.按事业发展需求,具体提出本院研究生、本专科生的招生计划;

4.积极开展本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其它有关教学建设及改革等项工作;

5.检查并正确评价本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6.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7.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国有资产;

8.负责本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9.负责本院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的相关工作;

10.加强同国内外兄弟院校相同学科、相同专业间的联系与交流;

11、负责本院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工作,安排课程考试和监考;

12、积极推荐、引导毕业生就业。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后,院所属的教学组织不定机构规格。

系和院所属教学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教学与科研,其工作范围如下:

1.在先进的教育观念指导下,提出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方案;

2.按学期授课计划,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实习等环节的授课教师、指导教师;

3.检查本系日常教学情况,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根据教务处和学院的安排,负责期末考试的评卷和核分工作;

5.组织本系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和科研活动,组织立项的申报和获奖项目的推荐;

6.向学院提出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做好新设置专业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7.组织本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8,按校、院部署,依据科学的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本系教师的教学工作;

9.提出本系教师培养方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10.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提出本系各专业所需教材的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审议校行政的工作报告;

讨论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决算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经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的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大型集体福利事项等;

4.检查评议各单位落实学校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

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她们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能够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5.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内容及组织办法应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成果奖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负责学术梯队建设方案的审议;

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应在校内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中选拔,也可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还要选聘少数领导干部参加,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并以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内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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