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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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70
第五节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 72
1、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74
第三章安全管理评价 88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88
第二节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99
第三节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与分析 102
第四章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 105
第一节 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说明与分析 105
第五章安全检测检验评价 110
第一节安全检测检验概况 110
第二节安全检测检验评价 115
第六章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117
第一节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的评价方法及过程 117
1、矿井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标准分100分) 118
第二节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的评价结果 139
第三节矿井综合评价结果 141
第七章安全措施及建议 143
第一节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建议 143
第二节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146
第三节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156
第八章安全评价结论 173
前言
系国有控股公司。
煤矿为斜井开拓,设计能力15万吨/年,1970年6月破土动工,1975年7月建成投产,1980年达到设计能力,1994年由于煤炭行业不景气企业难以经营,经贵州省煤炭工业厅黔煤生字(1994)497号文件批准收缩转产,矿井于1995年5月正式关闭。
2004年12月经水矿集团提出申请,2006年10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2007年6月,贵州省国资委批准复采所属剩余储量,2007年7月,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批准对剩余储量进行复采,并于2007年10月首次批准了矿井复采设计;
2008年7月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首次批复了复采安全专篇;
于2009年12月由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对原开采方案设计进行了修改,编制了《关于对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煤矿开采复采方案设计(变更)的说明书》并由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煤规字〔2009〕345号《关于对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煤矿复采开采方案设计(变更)的批复》进行了批复;
2010年4月由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对原开采方案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书进行了修改,编制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顶拉煤矿复采开采方案(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书》并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文件毕煤规字〔2010〕号《关于对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顶拉煤矿复采开采方案(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书的批复》进行了批复。
2008年9月经贵州省国资委批准,成立“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自2008年8月开始建设施工,截至2010年1月,历时17个月,复采矿建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已全部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是煤矿建设项目申请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的重要依据,是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010年4月,受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安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有限责任公司复采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一、安全验收评价的对象及目的
1、安全验收评价的对象
本安全验收评价是以《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2003—2007)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基准,并依据《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煤矿开采复采方案设计(变更)的说明书》(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十二月)、《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顶拉煤矿复采开采方案(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书》(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四月)、以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复采项目为评价对象,对煤矿复采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
煤矿复采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是: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煤矿复采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的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整改建议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煤矿复采项目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通过对煤矿复采项目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主要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通过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采用先进、合理的安全评价手段,定性、定量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场所、可能造成的危险、危害后果,研究在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部位、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提出优化控制、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确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从而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安全生产系统科学化和标准化管理提供依据。
(2)通过本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确定煤矿复采项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验收的条件,为煤矿复采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提供可靠依据。
二、安全验收评价的基本原则及评价内容
1、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遵循安全评价的相关原理、类推原理和惯性原理,坚持安全评价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针对性的原则,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2、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煤矿复采项目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检查该复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已按《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顶拉煤矿复采开采方案(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书》(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四月)的要求进行配备。
(2)检查煤矿复采建设项目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及管理状况与安全专篇、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3)检查煤矿安全管理模式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有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4)通过对煤矿复采建设项目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该煤矿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度;
(5)从整体上评价煤矿复采项目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本次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为:
前期准备;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划分评价单元;
选择评价方法;
进行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安全检测检验评价以及定性、定量评价;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作出评价结论;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8个阶段(见安全验收评价程序框图)。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框图
定性、定量评价
作出评价结论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划分评价单元
选择评价方法
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前期准备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
安全检测检验评价
四、安全验收评价方法
本次安全验收评价采用划分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等级,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等级,风险评价指数矩阵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和安全检查表法,对顶拉煤矿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得出顶拉煤矿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在预先危险性分析中,根据顶拉煤矿存在的实际问题,分析其可能导致的事故。
根据定性分析得出的结果,顶拉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合理化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五、安全验收评价主要工作过程
本安全验收评价过程主要包括了风险分析和实施评价两部分。
1、风险分析
在安全验收评价项目合同签定之前重点分析:
煤矿复采项目的基本概况,项目规模、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行业风险特性;
承担本项目后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回避风险的方法等。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安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与煤矿就复采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达成了协议。
2、实施评价
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组长后,2010年4月5日,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安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验收评价项目组一行到煤矿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勘察。
2010年5月2日,《煤矿复采项目(15万t/a)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并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要求组织了内部审核、修改、出版。
五、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根据对煤矿复采项目的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系统、辅助系统、生产工艺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等分析,矿井目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火灾、水灾、火药爆炸、冒顶片帮、放炮伤害、触电伤害、机械伤害、地面自然灾害、中毒和窒息、粉尘职业危害、其它危害。
依据煤矿的复采开采方案设计、安全专篇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煤矿安全验收评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以划分单元、编制安全检查表等方法分别进行了评价。
评价认为:
该矿井生产系统、辅助系统构建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基本适应矿井生产特点;
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安全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黔煤安监办字〔2004〕52号文件精神,本次安全验收评价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复采项目已建成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
煤矿危险级别为B类,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可以申请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
本报告也提出了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及建议、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重要对策措施及建议,请顶拉煤矿在今后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本安全验收评价是以《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2003—2007)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为基准,并依据《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煤矿开采复采方案设计(变更)的说明书》(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十二月)、《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顶拉煤矿复采开采方案(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书》(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四月),以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复采项目为评价对象,对煤矿复采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二、安全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煤矿复采项目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环节和工艺过程,包括其生产方式、技术工艺、设备装置、物料及人员管理等。
第二节安全评价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1、《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1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6、《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