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招聘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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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开、公正、择优。
二、员工招聘的标准按学校《岗位说明书》中的任职要求执行。
三、招生办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或学校发展需要,编制招聘员工方案,报校长批准后实施招聘。
四、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招聘需求申请,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报校长批准后实施招聘。
(人员增补需提前2个星期申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
第二章 应聘条件和招聘流程
第四条 员工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和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三、应聘教师岗位必须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应聘职员必须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
四、应聘教师岗位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应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普通话登记证书,语文老师普通话等级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
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应聘教师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应聘职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特别优秀的或确因工作需要的,相关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可以破格聘用。
七、在前一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招聘流程
一、招生办根据审批后《人员增补申请表》,在相关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并筛选出合适的应聘人员及时预约安排面试。
二、应聘人员前来学校面试时需提交个人材料,教导处校验有关有效证件(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明),符合条件者填写应聘申请表。
三、面试由分管校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岗位需求决定是否增加笔试考核。
四、应聘教师岗位的,面试合格后必须进行试讲,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主任主持听课、评价并提出初录意见报校长决定。
五、主管及以上员工的面试校长主持并决定录用人员。
第六条 不录用理由
一、隐瞒个人资料真实情况者(学历学位、劳动关系状况、社会保险、职务成果、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
二、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
三、曾有违背师德或职业道德行为者;
四、被依法剥夺权利尚未恢复者或被判处刑罚尚未结案或被通缉者;
六、吸食毒品、赌博或有其它劣迹者或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为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八、被录用的员工,经核实有以上情形者,学校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报 到
一、面试及相关考核通过后,由招生办通知应聘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一)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和学位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明;
(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部分岗位需要提供,具体由招生办确定)
二、面试合格人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前往办理报到手续。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于通知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受聘。
三、新员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时,即应认真诚实填写《教职工入职登记表》,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签订的,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补签。
员工拒绝与学校订立合同的,不予录用或终止试用。
第八条 员工试用
一、新员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原则上为一学年。
二、试用期内招生办应对重要岗位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工作,经核实有隐瞒个人资料真实情况者,试用关系立即终止。
三、招生办与用人处室共同承担新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按照处室工作职责进行。
四、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学校将终止其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
(一)达不到岗位基本要求者(以学校岗位要求为基准);
(二)受警告及以上之处分者;
(三)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3次者;
(四)事假累计达5日者或有旷工现象者;
(五)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或违反诚信原则者;
(六)与学校价值观不符者或对学校文化不认同者。
五、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学校薪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转正
一、试用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所在部门负责人出具鉴定材料,招生办提出具体意见,并将试用考核结果报请校长同意后即可转正。
二、试用期员工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且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转正程序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第三章 受聘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受聘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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