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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01Word文件下载.doc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是广义承揽合同的一种,也是承包人(承揽人)按照发包人(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管理、合同标的等方面也有别于一般的承揽合同,我国一直将建设工程合同列为单独的一类重要合同,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另一方面,从广义上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理解为是对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合同的总称,这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比《合同法》中所定义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本书主要介绍《合同法》定义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内容,并着重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2.1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

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大体上经过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其合同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合同。

1.2.2按照承发包方式分类

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业主会采用不同的发包方式。

按承发包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经发包人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

在这种模式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这种承发包模式在我国工程建设实践中比较常见。

2、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单位工程施工承包,是指在一些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与承包人分别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等承包合同,这些承包人之间为平行关系。

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见于大型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3、工程总承包合同

与我国目前仍较为普遍应用的施工总承包相比,工程总承包是更纯粹意义上的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发包人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一采购一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单位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一系列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付具有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控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发包人的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目前我国按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工程主要为简单、明确的常规性工程,如一般性商业用房、标准化建筑等。

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业建筑,如钢铁、化工、水利等工程由专业的承包公司进行项目总承包也是常见的。

4、BOT承包合同(又称特许权协议书)

BOT承包模式,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授予承包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自费经营和维护,向东道国出售项目产品或服务,收取价款或酬金,期满后将项目全部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

这种承包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出现的,是一种新型的带资承包方式。

BOT方式是通常说法,实际上包括以下7种方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一经营一转让。

是最常见的方式。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造一拥有—经营—转让。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造一拥有一经营。

(4)BRO(Build—Rent—Operate),即建造一租赁一经营。

(5)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即建造一拥有一经营一资助一转让。

(6)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造一转让一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造一转让。

1.2.3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有时称为约定总价合同或包干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

(1)总价合同的类型

1)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人的报价以详细的设计图纸及计算为基础,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升因素,如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动则总价固定,但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则总价也应改变。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对工程项目要求十分明确的项目。

承包人将承担全部风险,将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因此一般报价较高。

2)可调总价合同。

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

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

这种合同发包人承担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其他风险。

一般工期较长的项目,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2)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1)在房屋建筑项目中使用时。

此时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全面而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具备施工详图,还应有详细的规范和说明,以便投标人能详细地计算工程量。

这类工程对发包人来说在设计阶段花费的时间较多,有利于控制投资和工期,总的风险较小,但是由于在设计过程中没能吸收承包人的建议,有可能在开工后会存在一些由于设计变更带来的索赔。

对承包人来说,由于总价固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争取到一些合理的条件,则风险较大,因此投标时应考虑足够的风险费。

由于承包人往往对此类工程的组织管理有很大的控制权,因此可以通过高效率地组织实施工程和节约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

2)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项目中使用。

这时发包人可以比较早地将设计与建造一起发包给承包人,而承包人则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2、单价合同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设计指标一时不能十分确定,或是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则以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为宜。

单价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发包人在准备此类合同的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并填入估算的工程量,承包人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项目的单价,据此计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之用。

但在每月结账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最终结算工程的总价格。

有的单价合同中规定,当某一单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相差一定百分比(一般为±

15%至±

30%)时,双方可以讨论改变单价,但单价调整的方法和比例最好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2)纯单价合同。

在设计单位还来不及提供施工详图,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比较准确地计箅工程量时采用这种合同。

招标文件只向投标人绐出各分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

承包人只要给出表中各项目的单价即可,将来施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有时也可由发包人一方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单价,而投标一方提出修改意见,双方磋商后确定最后的承包单价。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但对其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如开办项目)采用包干办法。

而对能用某种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均要求报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中的单价结账。

很多大型土木工程都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对发包人而言,单价合同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减少招标准备工作,缩短招标准备时间,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只按工程量表的项目开支,可减少意外开支,对少量遗漏的项目只需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再报价,结算程序比较简单。

但发包人存在的风险在于工程的总价一直到工程结束前都是个未知数,特别是当对工程量的估算偏低,或是遇到了有经验的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时,风险就会更大。

因此,比较正确的估算工程量和减少项目实施中的变更可为发包人避免大量的风险。

对承包人而言,这种合同避免了总价合同中的许多风险因素,比总价合同风险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按事先协议好的某一种方式支付管理费及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

对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的工程,旧建筑物维修、翻新的工程,或是施工风险很大的工程可采用这种合同。

其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由于该种合同形式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及利润,往往成本越高,管理费及利润越高,因此承包人在施工中可能不会精打细算控制成本。

1.2.4按照工程承发包市场是否涉外分类

1.3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及特征

1.3.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

当事人进行这些方面的建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则需要以一定标准加以确定。

一般情况下,以工程的造价进行划分,造价高的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造价低的,属于承揽合同中建房合同、房屋改建、修缮合同。

至于何为造价高,何为造价低,各省、市的标准都不一样,实践中应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

1.3.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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