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驿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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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驿站管理办法(试行)
为创新我市引才用才机制,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根据**,经研究,制定市高层次人才驿站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对象
市高层次人才驿站设在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商学院),适用对象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事业身份科研人员,来创办企业或全职为民营企业、高校院所服务,并将人事关系转移至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人才驿站(以下简称人才驿站)的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B、C类人才及博士研究生。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人才所在的民营企业或高校院所(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人才驿站提出申请。
(二)初审。
市人才驿站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初步建议。
(三)评审。
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进站资格进行评审认定,确定进站人选。
(四)办理。
人才驿站与用人单位、人才签订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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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三、管理与服务
(一)入职方式。
纳入人才驿站事业编制的人才,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相关调动程序办理,在人才驿站内保留事业编制身份。
(二)聘用模式。
进站人才实行双聘模式。
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才驿站与人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与人事聘用合同期限一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相关待遇。
在聘用合同期内,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经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缴费基数参照工商学院同类人员确定。
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聘内管理。
人才驿站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入站人才人事档案、岗位聘任、工资晋升以及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事项。
入站人才的职称评聘可参照工商学院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进站人才可参与工商学院相关专业建设。
以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主持获得项目立项、成果获奖及发表相关的学术成果,可根据学院科研奖励政策获得奖励。
工商学院根据需求,在创新团队组建、科研交流合作平台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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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考核。
人才驿站根据用人单位和入站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入站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每年底,用人单位须向人才驿站报送聘用人才的业绩表现和管理情况。
业绩突出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若入站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则人才驿站解除与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并办理人才离站手续,该人才不再享有事业编制身份。
(六)续聘管理。
聘用期满后,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经人才、用人单位、人才驿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并由人才驿站提出续聘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办理人事关系续聘手续。
两次聘用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七)人事调动。
聘用期满后,入站人才要调往其他事业单位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八)合同解除和终止。
入站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再就业的,人才驿站保留其事业身份1年,由其本人承担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年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人才驿站不再保留其事业身份,按规定与其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后将人事档案转移至市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托管。
入站人才聘用期满后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调往其他事业单位的,人才驿站应当书面通知入站人才在聘用期满后1个月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
入站人才在1个月内仍未按时返回的,视作入站人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人才驿站签订的聘用合同,人才驿站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同时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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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费用,协助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等手续。
(九)退休待遇。
人才驿站保留事业身份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人才驿站按事业身份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十)争议处理。
入站人员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四、组织保障
工商学院应根据人才驿站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人才驿站站长由工商学院人事处处长兼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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