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及不竞争协议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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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及不竞争协议Word格式.doc

指由双方于订约日订立的并根据其条款不时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本保密协议;

“双方”

指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称,“一方”指双方中根据上下文所确定的任何一方;

“订约日”

指本协议首页所述本协议所订立的日期;

“用人单位”

指本协议首页所示的公司;

“员工”

指本协议首页所示的用人单位所雇佣的职工;

“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所订立的并且不时修订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

“保密信息”

具有本协议第2.1条所赋予的涵义;

“物质技术条件”

指用人单位为员工完成相关工作所提供的或者员工所实际利用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关联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资料、保密信息、其他信息或者资源等;

“职务成果”

具有本协议第4.1条所赋予的涵义;

“关联企业”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控制”

指拥有不少于对某公司、企业或实体有表决权的股权的50%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际掌握其管理权或者决策权;

“第三方”

指除双方以外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受聘期间”

自劳动合同生效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日止;

“知识产权”

指用人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所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对于商号和保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省;

“中国法律”

指中国已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离职”

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人”

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实体。

1.2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和副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为目的,不应用以解释本协议。

2保密信息

2.1保密信息的范围

在本协议中,“保密信息”指为用人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所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具有保密或者专有性质的资料、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明、技术方案、图纸、设计、图表、技术参数、规格说明、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材料样本、机械、零部件、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笔记、报告、程序、公式、硬件、相关软件开发、适用手册、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文件、产品特性、新产品或技术信息、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改进以及发现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预测、经营计划、营销计划、有关项目、研发或推广的战略和计划、供应商资料、定价政策、定价信息、成本信息、销售信息、客户名单、客户和潜在客户身份、客户和潜在客户所雇佣的关键采购人员的身份、客户租购或者购买的数量和种类、供货渠道、会计方法、财务信息以及用人单位作为一方或受益人的合同、协议和许可等;

(3)其他信息,包括与用人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的保密信息。

2.2除外规定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并不包括以下各项:

(1)任何在披露时已出版的或以其他形式已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以及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前,非因违反本协议而已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但如果该等信息仅为极少数对其具有商业利益的人所知悉,则该信息不应视为已经向公众公开;

如果该等信息的不同部分分别向公众公开,则这些分别公开的信息的组合,亦不应视为已经向公众公开;

(2)员工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该第三方取得该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且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地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信息;

(3)相关法律或政府部门或者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终局判决、裁定或命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是员工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有机会对信息披露进行抗辩;

(4)能够证明是由员工独立开发并且不构成职务成果的信息;

(5)事先经用人单位书面准许,并在准许范围内所披露的信息。

3员工的保密义务

3.1对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

(1)员工对于保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未经用人单位事先书面同意,员工不得从事任何下列行为:

(i) 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任何第三方知悉、获得或使用或允许使用保密信息;

(ii) 不得以泄露、告知、传授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用人单位内部无关人员披露,或使其知悉、获得或使用保密信息;

(iii) 为任何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而使用保密信息;

(iv) 非为履行职务所需,以复印、扫描、抄录、拍照或任何其他方式复制包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光盘等资料及其副本。

(2)员工应妥善保管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笔记以及其他媒介资料及其副本。

(3)如某项或多项保密信息的一部分为公众所知悉,但该保密信息的其他部分并未被公众所知悉且仍具有商业价值,则员工同意其对于该等保密信息其他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员工仍不得披露或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亦不得诱导或帮助第三方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保密信息。

(4)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外,员工还应遵守用人单位不时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履行其保密职责。

 

3.2第三方的保密信息

员工承诺,在受聘期间,将不会披露、使用或利用属于前任雇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并且用人单位无权享有的保密信息,亦不会擅自实施任何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员工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或索赔时,员工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用人单位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向该员工追偿。

4职务成果

4.1就本协议而言,职务成果指员工为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所获得的享有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具有知识产权权利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2)履行用人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3)主要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风险的工作成果;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工作成果;

以及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或者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用人单位享有的工作成果。

4.2职务成果的归属

(1)员工知晓在其受聘期间以及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其所独立完成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任何职务成果应归用人单位所有,并且员工特此同意向用人单位让与该等职务成果。

用人单位可就该等技术成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2)员工应为用人单位准备和保存完整的并随时更新的有关职务成果的文档。

(3)本第4.2条之规定旨在补充而没有替代用人单位基于与职务成果有关的中国法律所应享有的任何权利。

4.3报告职务成果

员工同意在受聘期间以及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用人单位充分披露其独立完成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任何职务成果。

4.4署名权以及奖励

员工对独立完成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任何职务成果均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用人单位如实施、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任何职务成果,可依法向取得该职务成果的员工支付一定报酬或奖励。

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

4.5职务成果的推定

员工就其在受聘期间所完成的其他成果主张个人权利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声明。

经用人单位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员工享有相关权利。

如员工未主张任何权利,则推定有关成果为职务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员工亦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享有以及使用该成果的任何经济责任。

5离职

5.1员工在离职时,应立即向用人单位交回所有与用人单位业务或其工作有关的书面及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

5.2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在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仍应就其在受聘期间所接触到的或者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如同受聘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直至用人单位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完全公开。

5.3员工离职后,在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曾实施过以及和现行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不得参与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合作相同或类似之项目。

用人单位应于员工正式离职后的24个月内在每月的日按月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前一年度工资总额的二十四分之一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如员工违反此项承诺,则应向用人单位支付2倍于前年度工资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5.4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员工在本协议第5.3条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相应地,用人单位无须根据本协议第5.3条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前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

5.5本协议第5.3条项下所指的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明的企业,员工同意并接受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前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1的企业范围做适当的调整。

6违约责任

员工已审阅、理解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员工如未履行这些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6.1纪律处分

员工如违反本协议之规定,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

6.2民事责任

员工如违反本协议之规定,造成用人单位遭受任何损失或者向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的,员工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一切损失、损害、费用,以及产生的任何责任。

6.3刑事责任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其他规定

7.1效力及修改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订约日起生效。

本协议如未经双方以书面协议方式修改、修正或者变更的,有关修改、修正或者变更无效。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2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根据中国法律被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认定为无效、违法、可撤销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3完整性

除劳动合同外,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内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全部的讨论、交流、谅解和所有其他文件和协议。

除劳动合同外,本协议生效后,所有各方在签订本协议前所签订的该等文件及协议将自动失去效力。

7.4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7.5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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