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诉讼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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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诉讼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发展情况将相应的案件处理权限下放至辖属中心支公司。

1、经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考核,中心支公司法律专员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处理中心支公司的案件。

2、经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考核,中心支公司法律专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仅具备一定法律常识的,该法律专员可以作为诉讼工作联络人,将案件交由或协同外聘律师处理,并负责跟踪案件的进展。

分公司必须加强分公司系统内诉讼事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其他诉讼案件由总公司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程度和影响程度决定管理权限。

第七条公司诉讼案件均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法律专员在其权限内归口管理。

诉讼报告制度

第八条分公司系统内的诉讼案件,分公司必须自提起诉讼或接到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法律事务管理系统;

案件信息发生变更后,须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维护变更。

第九条分公司系统内以公司名义起诉的案件,分公司应于起诉前请示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对下列案件,分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上报阶段性办案报告。

1、保险业务类案件:

以涉案标的金额为标准,财产险超过(含)100万元、其他险种超过(含)50万元的案件。

2、非业务类案件:

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或诉讼标的超过(含)50万元的案件。

阶段性办案报告包括:

诉前法律分析报告、各次庭审(含交换证据、质证)报告、其他动态性报告和结案报告等。

诉前法律分析报告于举证期限结束前上报;

庭审报告于每次庭审后(含交换证据、质证)上报;

其他动态报告根据案情发展随时报告;

结案报告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上报。

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案前审核

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法律专员在接到相关部门转来的要求提起诉讼的书面材料,或是法院的应诉通知等,均应经过审核:

一是否需要起诉。

需起诉的则进入立案程序;

无需起诉的则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

二是否在本级处理的权限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立案

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事前应请示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同意后予以立案;

对于公司应诉的案件,按公司法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立案,并编号登记。

第十三条诉前准备

立案后进入诉前准备工作,按法律规定和所涉法律关系进行诉前准备。

本阶段工作重点为法律分析、调查取证、诉前保全和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起诉或应诉

在诉前准备工作充分的前提下将诉状、保全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呈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庭审管理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如属应诉,则应做好充分的答辩准备,若对案件有异议的,则依据证据规则在答辩时限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或反诉等要求,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举证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庭审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及时编制证据目录,集合证据原件,对仅存一份证据原件的尽可能由公司保管,不要委托律师保管。

在整个诉讼阶段,承办人必须全面占有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去伪存真,认真审查,特别是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应经过严格审查。

对法院庭审中交换的对方证据应备份,供答辩、上诉或申诉时使用。

庭审结束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十六条上诉或申诉

收到裁判文书后,应及时告知涉案机构或部门,并按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上诉时效内及时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对超过上诉时间或对终审案件不服的应及时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应按法律及法院裁判文书规定的期间予以执行。

属对方承担责任的则及时要求对方执行。

对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需注意发现对方财产线索。

第十八条结案归档

办案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应及时归档,在案件终审或执行终结后,按公司案件卷内材料编目统一规则存档,并及时完成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的信息完整录入。

诉讼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各单位如有起诉或应诉事宜的,应及时将基本案情、单位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与本机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取得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支持,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保险业务类案件涉诉后应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要素文件和清单:

1)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以及其他保险要素单证;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材料及清单;

3)查勘、理赔、定损材料及清单;

4)代理合同、合作合同等;

5)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上述要素文件和清单由涉案单位(部门)提供,并须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对缺失材料应注明不能提供原因。

立案后材料随卷宗移交。

同时,对于请示总公司的案件,总公司业务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个案有书面指导意见(含授权、同意等各种回复)的,应当附于诉讼案件卷宗,没有书面意见的,分支机构应当将相关记录传送给经办人确认后附卷。

第二十条对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业务类案件实行会审制度,由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条线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诉讼方案。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重点核查现有诉案材料和支持主张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业务部门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业务技术支持。

会审结果应形成办案纪要。

第二十一条以涉案标的金额为标准,财产险超过(含)100万元、其他险种超过(含)50万元的保险业务类案件,分公司应于举证期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将该案的诉讼策略、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总公司,征求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聘请的律师应事先报请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理赔权限范围内的保险业务案件及分公司处理的非业务类案件是否调解结案或上诉,经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会签并经分公司领导批准,由分公司自行决定。

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保险业务类案件的调解及上诉事宜,由分公司填写《诉讼案件审批单》同时将调解(和解)方案或上诉与否的理由、具体方案上报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由总公司会签批准。

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或诉讼标的超过(含)50万元人民币的非业务类重大案件,其诉讼方案以及是否调解结案或上诉,应取得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上报审批材料的时限要求:

涉案中支机构自接到一审裁判文书或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3日内上报分公司,分公司自接到审批材料后3日内上报总公司。

第二十三条同一保险事故中,同一理赔事由当事人拆分诉讼的,应当合并计算诉讼标的。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诉讼案件办案记录》,案件讨论应形成办案纪要。

案件进展情况应及时向涉案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均需安排人员出庭应诉,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答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分公司如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人员出庭的,可于距开庭日期七个工作日前以内联单的形式上报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总公司将直接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所需费用由涉案机构承担。

附则

第二十六条案件诉讼费用由涉案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仲裁案件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的惩戒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加强对分公司系统内法律诉讼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原有办法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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