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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区(战区)“安全文明工地”

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济南军区(战区)部队建设工程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调动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选机构】在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的领导下,由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区“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参评条件】参加军区“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建设工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军队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军队基本建设程序,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

(二)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与建设单位独立签订施工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独立装饰装修工程);

(四)工程未发生过各类安全和质量事故;

(五)施工单位能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济南军区(战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济南军区(战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以及相关专项实施方案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自检,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完整;

(六)建设、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评价打分,结果无不合格评级,优良评级次数达到总检查次数的90%(含)以上,相应检查记录完整;

(七)经施工单位申请,所属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基础至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全面安全检查评价应不少于1次(高层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应每七层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评价),后期装饰安装阶段安全检查评价应不少于1次。

历次检查评定等级均达到优良标准,且应有相应检查评分记录;

(八)申报时机符合申报程序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申报资料提交及时,内容真实、齐全,照片资料数量及反映的部位均符合申报要求。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军区“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时编制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报所属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备案;

(二)满足军区“安全文明工地”参评条件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至主体结构全部完成之前这一阶段(独立装饰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完成二分之一阶段),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提出申报(申报时应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留出至少20天左右的提前量),并提交申报资料;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申报资料和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把关,将符合参评条件的工程项目,于每年5月和10月分别集中向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推荐,同时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在集中推荐时间段,如果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参评条件时,各监督单位可随时进行推荐,提请即时组织现场复核;

(四)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现场复核评审程序》,对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评审;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每年集中组织两次现场复核评审的基础上,对中间阶段提交的复核申请,将及时组织相应复核评审工作。

(五)经过复核评审,达到军区“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标准的工程项目,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将颁发“安全文明工地标牌”悬挂于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挂牌工地”);

(六)建设、监理和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挂牌工地”装饰安装阶段的施工安全应按参评条件要求,继续开展定期检查,对后续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或出现安全事故的工程,应立即取消“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资格;

(七)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每年5月和10月,对辖区已竣工的“挂牌工地”,且在装饰安装阶段能够继续保持“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集中将其《军队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推荐表》和相关资料(资料内容详见推荐表)装订成册报送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所报资料组织审核后,确定最终获得“军区安全文明工地”奖项的工程项目,同时将评定结果上报联勤部基建营房部。

第五条【申报资料】符合军区“安全文明工地”参评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将以下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送所属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及时将资料提交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

(一)申报资料目录,并注明资料数量;

(二)《军队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三)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军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监理单位每月全面安全检查评分记录;

(五)所属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在基础至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历次安全检查评分记录;

(六)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企业授权书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等文件复印件;

(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以及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能够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彩色照片资料不少于20张。

照片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地大门及“六牌两图”设置;

2.外脚手架整体外立面(能够反映①密目式安全网封闭②连墙杆件外侧挂牌标识③竖向和水平杆件设置④剪刀撑搭设⑤施工层脚手架外围防护等情况);

3.落地脚手架立杆底部基础和垫板设置,并能够反映出纵横向扫地杆、排水等设置情况;当使用悬挑外脚手架时,应能够反映挑梁固定、拉结与封闭等情况;

4.外脚手架内侧水平安全防护,包括水平满铺脚手板和水平安全网设置等;

5.外脚手架上人斜道设置;

6.混凝土梁板模板支撑系统设置(能够反映竖向、水平杆件支撑及间距、扫地杆和扫天杆设置、拉结件与剪刀撑等);

7.基坑四周安全防护;

8.楼梯安全防护(能够反映护栏及踢脚板设置);

9.施工临边洞口防护、楼面水平洞口防护;

10.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楼层入口安全防护;

11.电梯井口和井内层间防护;

12.上料平台设置(能够反映平台自身防护、悬挑钢梁及钢丝绳固定等情况);

1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14.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入口防护;

15.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区、钢筋加工区、木工加工区情况;

16.反映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和防护情况;

17.施工现场场地和道路硬化情况;

18.反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驾驶操作室张贴司机上岗证书情况;

19.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存放情况;

20.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情况等。

要求照片资料应真实、清晰反映现场实际,且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照片按照上述顺序打印在A4纸上,并附文字说明。

第六条 【现场复核评审程序】

(一)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参评条件和申报资料均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将组织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人员组成“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现场复核评审:

1.听取申报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和具体做法;展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情况;

2.评审组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相关规范、图集,分别对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和相关施工安全资料进行复查与审核,并将检查情况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上进行量化打分;

3.评审组讲评现场复核情况,公布评分结果,并对扣分项目进行说明;

4.评审组提交复核评审报告。

(二)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导听取现场复核评审组汇报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报告和相关申报资料审核后,评选出获得军区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资格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评选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参与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或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

1.违反军队工程建设程序,审批手续不全的;

2.施工现场发生死亡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事故的;

3.发生坍塌、倾斜等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4.受到投诉、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5.发生经济纠纷上诉的;

6.工程现场人员扰乱社会治安,受到治安处分的;

7.建设施工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记录的;

8.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9.申报资料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照片资料未能按要求反映现场情况,且照片中有明显违反安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10.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独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间阶段),未及时申报“安全文明工地”或该阶段未取得“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资格的工程项目。

(二)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定项目包括: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机械机具等,具体检查内容、检查评分用表以及评分方法,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执行。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规定如下:

1.各分项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分项检查评分不得分;

2.优良:

分项检查评分无零分,汇总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

2.合格:

分项检查评分无零分,汇总得分值应在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

3.不合格:

①当汇总得分不足70分时,②当有一分项检查评分为零分时(即不得分);

4.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四)获得“军区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资格的工程项目,现场复核评审组检查评定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级,且汇总得分值应在85分及以上。

(五)申报军区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一经发现将取消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资格和获得的奖项。

现场复核评审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真实反映情况,严格掌握标准,主动接受申报单位和广大官兵的监督。

第八条 【表彰奖励】对获得军区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项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向参建单位颁发《济南军区(战区)“安全文明工地”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二)获奖施工单位在参加济南军区(战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按照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对应赋分值给予一定奖励加分。

第九条 【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济南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之前发布的相关细则及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

1.《军队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军队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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