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监〔201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2.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少年宫以及地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3.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实施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展。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要格按照处分要求执行。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分类:
1.警告;
2.记过;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4.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5.撤销教师资格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期限:
1.警告期限为6个月;
2.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4.撤销教师资格参照"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执行。
第六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针、政策等言行的;
2.工作作风散漫,屡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情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3.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4.对学生施以体罚或以挖苦、侮辱、歧视等形式变相体罚学生,无故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时机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正当理由,拒不承受学校合理业务安排,或消极怠工的;
6.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对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影响的;
7.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牌、炒股、玩电脑〔手机〕、浏览**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8.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承受在校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9.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10、让学生或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当的费用的;
11.教师个人在校外开展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的;
12.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保险等商业效劳的;
1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以上处分;
1.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等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4.教师个人强制或变相强制本班学生参加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5.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影响的;
6.在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平安职责的;
7.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
情节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
1.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根本宗旨,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声誉的言论的;
2.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的;
3.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4.在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平安职责,造成学生身心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6.生活作风不良,违反社会公德造成重社会影响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以上处分的;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情节重的给予撤销教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1.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根本宗旨,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声誉的言论,造成重后果的;
2、携带含有依法制止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的,造成重影响的;
3、组织、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后果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或以上处分的;
〔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教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1.公开诋毁党和的针政策,反对四项根本原则,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特别重的;
4.成心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一年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以上,期间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后果特别重的;
7.其他**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教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
三、罚则
第七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
细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分别按以下方法进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不得任行政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撤销教师资格和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造成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六〕教师受到第六条中〔三〕、〔四〕、〔五〕款处分的,处分期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不得参加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
〔七〕党员教师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认识深刻的教师,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条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阻碍调查,或以对抗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且符合"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
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成心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丧失教师资格。
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处分。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撤销教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教师被依法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和撤销教师资格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人社部发〔2012〕68号〕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对教师的调查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展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围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纳入教师管理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给予被调查教师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顿处分的执行。
被处分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五、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教师受撤销教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