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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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排水量 

amountof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industrialpark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7其它污水otherwastewater

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禁止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

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

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

4.1.2允许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

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4.1.3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2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4.2.1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4.2.2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色度(稀释倍数)

30

2

悬浮物(SS)

2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

总氮

15

6

氨氮

8(10)

(1)

7

磷酸盐(以P计)

0.5

8

石油类

3.0

9

挥发酚

0.3

硫化物

11

总氰化物(按CN-计)

0.2

12

总有机碳(TOC)

13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2)

400

14

2.0

总钼(按Mo计)

1.5

16

总钒

1.0

17

总钴

18

苯乙烯

19

乙腈

甲醇

21

水合肼

22

丙烯醛

23

吡啶

24

二硫化碳

25

丁基黄原酸盐

0.1

(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限制,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

污水回用处理反渗透膜浓水排放标准为1000mg/l。

4.2.4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限值

100

300

250

450/300

(1)

5.0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1000

15.0

4.0

(1)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50mg/L;

其它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L。

4.2.5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

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

黑色金属选矿

铁矿选矿

1.5m3/t产品

锰矿

0.8m3/t产品

有色金属选矿

铅锌矿

2.0m3/t产品

镁矿

0.1m3/t产品

钼矿

30m3/t产品

选煤

废水零排放

非金属选矿

硼矿

玉石

20m3/t产品

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

烧结

0.01m3/t产品

球团

0.005m3/t产品

炼钢

电炉

1.0m3/t产品

转炉

1.2m3/t产品

炼铁

连铸

0.5m3/t产品

轧钢

钢坯

1.0m3/t产品

型钢

线材

热轧板带

3.0m3/t产品

钢管

冷轧板带

钢铁联合企业

电镀行业

0.3m3/m2镀件

焦化企业

钢铁厂

2.5m3/t焦碳

煤气厂

1.0m3/t焦碳

有色金属冶炼

及金属加工

电解铜

粗铜

10m3/t产品

电解锌

5m3/t产品

蒸馏锌

电熔镁

60m3/t产品

电解铝+氧化铝

500m3/t产品

石油开采

原油

1.5m3/t产品

油页岩

石油炼制工业

1.0m3/t原油

合成洗涤剂工业

合成脂肪酸工业

150m3/t产品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20m3/t板

铬盐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40m3/t浆

制浆和造纸企业

30m3/t(浆、纸)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

10m3/t纸

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40m3/t原皮

牛干皮

80m3/t原皮

羊干皮

100m3/t原皮

发酵酿造工业

酒精

工业

发酵酒精

40m3/t酒精

白酒

30m3/t酒精

味精工业

120m3/t产品

啤酒工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6.0m3/t啤酒

烧碱工业

隔膜电解法

3.5m3/t产品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纯碱工业

氨碱法

15m3/t产品

联碱法

25m3/t产品

硫酸工业

10m3/t硫酸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氨

8m3/t氨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

4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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