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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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法律援助条件异议审查认定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局

常用

县级

保留

2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3

法律援助人员安排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中心

4

法律援助案件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

公证员任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公民

6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

7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综合股

8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司法部《司法鉴定职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司法鉴定股

9

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

10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11

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

29

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晋司办[2013]95号)

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股

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子项(其他权利类)

前置条件

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4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晋司办〔2013〕95号),《山西省社区矫正委托调查评估制度》(晋司办〔2012〕207号),《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试行)》(晋高法〔2014〕112号)

指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司法所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6条、第33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12条、第14条、第50条

对逾期未报到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查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6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13条

组织追查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19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35条

外出请假审批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13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25条、第26条

居住地变更审批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14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27条

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12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22条,《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第9条

接受采访和会见审批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23条

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审批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23条

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活动审批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23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39条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活动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15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28条

12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16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晋司发〔2012〕6号)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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