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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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

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自然风貌,乡村旅游开发主题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

(二)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

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妥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完备。

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体验内容。

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建筑、景观设计。

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村民精神风貌较好。

(三)旅游业态丰富、产品质量较高。

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旅游研学、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有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较强的项目。

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出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且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

(四)住宿特色突出、服务接待规范。

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住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

住宿产品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

(五)基本配套完善、旅游功能齐全。

外部交通便捷通畅,通村主干道达到四级(含)以上公路标准,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设备设施完备,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标识标牌规范清晰。

人居环境良好,有必要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环境干净卫生。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

(六)监管制度健全、推动实施有效。

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制度措施完善,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实施效果良好。

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文化和旅游资源重大责任事件。

(七)运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良好。

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整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性较高,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合理,带动村民增收致富效果明显。

上年度接待游客20万人次(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1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

(八)品牌培育成效明显、影响力大。

注重“内提品质、外塑形象”,打造文旅品牌,提升乡村形象。

有旅游宣传展示网站或网页,能够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天府旅游名村评选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第七条申报。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组织辖区村委会自主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申报村编制申报材料,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村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名村申报方案;

(三)按照申报条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推荐。

市(州)人民政府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择优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推荐至文化和旅游厅(申报材料一并附后)。

第九条评选。

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专家评审组,依据《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采取资料评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综合资料评审和实地检查情况,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择优提出拟命名村建议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条认定。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由文化和旅游厅报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命名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促进命名村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复核检查。

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每三年对命名村进行一次复核检查。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

天府旅游名村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日常监管或复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撤销其“天府旅游名村”命名。

被撤销命名的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核心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资源等重大责任事件,或发生恶性、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以及其他在国内外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

(三)连续两年旅游总收入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负增长(发生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根据我省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应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由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印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

序号

评选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选得分

1

文旅资源

8

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旅游开发主题明确、特色突出。

评分指导:

1.按照村内拥有古籍、美术馆藏品、地方戏曲剧种、传统器乐乐种、非遗、文物等类型文化资源以及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建筑与设施、历史遗迹、旅游购品、人文活动等类型旅游资源评分。

拥有每一种文旅资源类型得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2.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准确,特色突出。

按好、较好、一般三个档次评分,分别得4分、2分、1分。

2

乡村文化传承保护与转化发展

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提供有文化展示体验内容,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1.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体验基地等,且活态展示时间全年达6个月以上。

拥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的每项分别得1分、0.5分、0.2分。

此项累计最高得3分;

2.提供村史展示或文化展览或互动项目等文化展示体验内容得2分;

3.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每开展一项活动得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3

产品建设

20

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出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

1.开发有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旅游研学、节庆活动等不同业态类型的旅游产品,每一种得2分,累计不超过8分;

2.打造有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项目,每一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3.开发有当地风味的特色美食,每一种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4.开发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每一种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4

住宿业态

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住宿,住宿条件良好,满足游客需求。

1.拥有拥有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饭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精品民宿(甲级旅游民宿)的每个得0.5分,其余类型每个得0.2分,累计不超过4分。

2.住宿产品具备一定规模,提供床位总数100张(含)以上的得1分,每增加100张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5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游客接待条件良好。

1.通村干道达到二级及以上、三级、四级公路标准的,分别得3分、2分、1分。

2.开通有旅游客车或其它公共交通车辆的得2分;

3.村内游览路线设计合理,建设有游步道、绿道等,提供有自行车、观光车等游览交通工具的得3分;

4.村内停车车位数100个(含)以上的得0.5分,每增加100个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5.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齐全,且运行良好的得3分;

6.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游客服务功能齐全的得3分;

每缺少一项功能扣1分,直至扣为0分;

7.建有旅游厕所,且环境干净卫生的,每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6

综合管理

12

生态环境保护、文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以及文化文物保护管理等制度机制健全,实施效果良好。

1.生态环境保护、文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以及文化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的得4分。

每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为0分;

2.配备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文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以及文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得3分;

3.近3年内,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文化文物保护等方面,未发生责任事件(事故)的得5分。

7

综合效益

14

运营管理规范高效,文旅产业综合效益良好,带动村民增收致富效果明显。

1.上年度接待游客人次达到20万(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达到10万)得1分,每增加20万人次(三州三县民族地区增加10万人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上年度实现旅游总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达到1000万元)得1分,每增加2000万元(三州三县民族地区增加10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3.村内居民能通过自主创业、资产入股、企业就业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本地村民从业人数占本村户籍人口总数比例达到15%(含)以上得1分,占比每增加10%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品牌培育

10

注重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乡村旅游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1.有旅游宣传展示网站或网页得2分;

2.常态化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上年度每开展一项活动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3.成功创建有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文化旅游品牌、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文化旅游品牌、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每个分别得2分、1分、0.5分。

累计不超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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