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暂行方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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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Z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址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爱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人民ZF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ΟΟ六年元月十一日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ZF、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利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依照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纳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查对证明》(以下简称《查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

第三条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最近几年来新建居民住宅依照计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依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纳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二章自采暖补助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衡宇治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治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区县供热行政治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记录备案后,向该治理单位提供《查对证明》。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衡宇所有权证或衡宇租赁证,每一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查对证明》,《查对证明》复印件无效。

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查对证明》,依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助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信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助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两边已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面积补助标准(平方米)

60

70

80

90

105

120

补贴标准(元)

900

1050

1200

1350

1575

1800

第六条依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纳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助范围界定条件的,可依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助;

居民有一处采纳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还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助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助中的一种方式;

居民有一处采纳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还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助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助(即“煤火费”补助)或自采暖补助中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特殊群体自采暖补助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治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治理的城镇记录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大体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治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和原由街道、乡镇治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效劳中心或人材效劳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大体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老干部部门治理的归天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第八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助的认定

民政部门治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一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助,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预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治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一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助,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预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一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助,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门批预备案;

老干部治理部门治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一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治理部门申请补助,并由该治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预备案。

第九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助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

城镇记录失业人员自采暖补助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助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助;

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助;

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助,超出部份由个人负担。

归天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助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助。

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助;

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助;

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助,超出部份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助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助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第四章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部份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助资金,依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助资金在企业本钱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归天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助资金,依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供热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集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助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

负责在同级部份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依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派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治理单位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十条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助政策的情形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成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助政策的情形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大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助申请、审核、备案记录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那么,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助。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确信对自采暖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背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助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队人员按中央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暂行方法》(京财行[2003]208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城镇记录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治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市政治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暂行方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方法》)。

为了贯彻实施该《方法》,现将《城镇记录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治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循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熟悉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为群众效劳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增强自采暖补助申领工作的组织治理和政策指导。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避免和杜绝虚报冒领,一旦发觉及时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把握了解在采暖季期间申领自采暖补助人员的状况,严格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认真执行自采暖补助发放程序。

  四、城镇记录失业人员和实行社区治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采暖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补助资金列支科目为:

2006年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其他”款;

2007年依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5年至2006年采暖季的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应在2006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

附件:

一、城镇记录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实施意见

   二、实行社区治理的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城镇记录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暂行方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记录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城镇记录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城镇记录失业人员自采暖补助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城镇记录失业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助,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助,居住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份由个人承担。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享受自采暖补助条件的城镇记录失业人员,能够于9月20日至9月30日,或于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分两批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时均应填写《城镇记录失业人员自采暖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本人《求职证》;

  2.衡宇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

  3.经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查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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