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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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分管日常行政事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为成员。

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审议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二)协调推进全校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指导监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审查保密信息,确定信息公开事项;

(四)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主任由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学校工会负责人兼任,学校各职能部门

及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管理中心、教育基金会、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副主任兼任,秘书由学校办公室信息科科长兼任,联络员由各部门、各单位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信息,受理、处理、和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指导、协调、督促、推进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公开学校信息,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评议及考核;

(六)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须明确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建立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体系和机制。

具体职责是:

(一)通过有效媒介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信息;

(三)撰写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本部门、本单位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前做好沟通并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参照公开。

(一)日常工作机构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信息科);

(二)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学校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三)办公地址为XX省XX市滨江东路3999号;

(四)办公时间为学校校历安排的工作日上班时间;

(五)联系电话为XXX;

(六)传真号码为XX;

(七)电子邮箱为XXX;

(八)邮政编码为XX。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属性

第九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

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

确定不予公开的,需要时应当说明理由。

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二)依据信息公开属性分别建立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依申请公开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发布审批机制。

第十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如下: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等;

(十二)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与以上款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

(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在信息公开之前,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信息公开属性,合理确定公开内容和范围,对把握不准

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厅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须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须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握不准的,要经学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必要时要报请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公开信息安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依法治校网站及各部门、各单位二级网站、专题网站;

(二)校报校刊、校园广播、板报画廊、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校内媒介及教务手册、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三)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

(四)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有效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门户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非新闻消息类、教务公告类公开信息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及维护;

新闻消息类公开信息由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及维护,各部门、各单位在学校门户网站

北华时讯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最新消息栏目发布新闻消息类公开信息须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并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发布。

教务公告专栏公开信息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及维护。

依法治校网站公开信息由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核及维护。

在学校门户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链接的其他专题网站公开信息由创建部门或单位审核及维护。

有学校授权的部门、单位可在办公自动化系统最新消息栏目发布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工作通知类公开信息,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对相关公开信息进行监管,有权对错误、不规范或违反原则、政策的相关公开信息予以责令修改或直接删除。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须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二级网站、专题网站)建设,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合理设计网页栏目,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内容,杜绝网站无效链接、栏目无内容、时讯消息长期不更新等情况,依法依规公开本办法确定的公开信息内容,既要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学校层面的公开信息,也要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对应的有关具体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履行公开信息舆情安全监管职能,学校办公室履行公开信息保密安全监管职能,信息管理中心履行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技术监管职能,发现问题及时提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通过其它方式公开信息,涉及学校层面媒介及校外媒体的须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并同意。

具有保密性质的公开信息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大或突发事件权威信息,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一)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和重大或突发事件发布快速反应机制;

(二)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或党委宣传统战部部长担任,重大或突发事件信息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经学校授权后发布,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三)新闻发言人应全程参与相关重大或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各级各类网站须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统一发布公示公告及重要公开信息;

须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电子邮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信息公开意见电子邮箱使用校长信箱(即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公开的邮箱),在学校门户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网页下方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及信息分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编制主动公开信息项目,明确责任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信息要明确信息名称、生成日期、信息来源、发布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规章制度应及时发布并汇编成册,便于查阅和使用。

(一)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学校文件专栏即时发布;

(二)各类规章制度电子文档通过依法治校专题网站学校规章制度专栏汇集;

(三)当年度的规章制度原件到学校办公室机要科查阅和使用;

(四)往年度的规章制度原件到档案馆查阅和使用;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提供查阅和使用服务;

(六)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限时公开。

(一)应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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