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智慧机关一期建设项目00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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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JF-2018-1419

四、项目名称:

五、采购需求:

实现基础信息数据化,便于针对地址楼栋等线下信息进行线上管理。

详见招标文件。

六、项目预算金额:

本项目预算为300万元。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或技术服务或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或技术开发或产品设计或应用软件服务等相关业务。

2、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⑶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⑶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⑷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⑸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4、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需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投标;

八、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九、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十、本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

1、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2、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4、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十一、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200元(含电子版)/包。

十二、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26日(节假日除外)9:

00至17:

00(北京时间)。

地点: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5室。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11月9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十四、接受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2018年11月9日上午8:

30至9:

30(北京时间)。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8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十五、开标时间

十六、开标地点

十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分法

十九、招标公告期限:

从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通州区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王萌67117458

传真:

67103683

邮箱:

开户名: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崇文门支行

账号:

11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章节号

条款名称

说明与要求

第三章1.2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审查文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须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完整的复印件)。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附最近连续三个月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6.根据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需打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章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立项批复文号:

XM-81016023

本次招标预算金额为300万元

第三章7.1

招标文件的质疑

1.截止时间:

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以书面、传真或邮件(扫描原件)的形式送至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5房间,电子邮箱:

13

投标保证金

(或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递交时间和地点:

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交至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5室或以下账号

2.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陆万元整

3.投标保证金形式:

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第三章14.1

投标有效期

90天。

15.1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一份;

其他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为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格式为PDF

开标一览表:

单独密封递交纸质文件一份

18.1

19.1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8会议室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11月9日9时30分

22.1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2018年11月9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29.1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总分为100分:

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价格部分10分,商务部分20分,方案部分70分。

31.1

中标人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32.1

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6.1

履约保证金

(或者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不适用

第四章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招标采购单位:

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2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1.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1.2.3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4投标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1.2.5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1.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5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6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6.1提供虚假的资料。

1.6.2响应投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失实的。

1.7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1.8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

1.8.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1.8.2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1.8.3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8.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8.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踏勘现场(本项目不适用)

2.1采购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2.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4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对与维护过程有关的风险和意外须有足够考虑。

3.联合体投标人应当遵从以下要求和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3.1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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