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就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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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就业doc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商务部财政部

文号:

商贸函[2006]78号

发布日期:

2006-8-23

执行日期:

2006-8-23

生效日期:

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出口行业组织和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农轻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农轻纺产品出口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一)实施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费用资助

 

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费用资助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

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享受中央财政有关纺织企业“走出去”等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享受以上相同内容的资助。

 

二、资金支持的标准

 

所有项目均实行部分支持方式。

中西部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其他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50%.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可以进行申报。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应提供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报、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如申请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资助,申请单位应提供2003年至2005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对出口的影响)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4、2005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指中央企业及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须报送以下材料:

 

1、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内容;如申请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须提供该项目建成后,预期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2、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与申请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申请单位向企业提供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的条款,以及申请单位须承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中央单位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签署的上述协议。

 

3、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并按项目优先程度进行排序。

 

4、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商务部(外贸司)、财政部(企业司),同时抄报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报送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

 

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四、审核及拨付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

财政部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

 

项目资金实行事后拨付原则,即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

 

(一)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助资金。

 

(二)中央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外贸事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商务部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审定拨付资助资金。

 

验收工作应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具体验收规定另行下发。

 

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按《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对本地区(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商务部

文号:

商技函[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4-7

执行日期:

2006-4-7

生效日期:

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正2003)92号)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OO二年第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正2002]527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做好2006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

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宰施。

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9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2006年7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2005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l、企业出:

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

对于上述

(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的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审核的情况和专家意见、申报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介绍等内容;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进行整理汇总,连同上述

(一)、

(二)项所列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

 

四、其它事项

 

(一)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根据预算安排和上年度技改、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各地还要对项目申报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项目申报数不应超过本地区上年度核准支持项目数的120%。

 

(四)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上一年度获得项目支持的企业,须将项目执行完毕,取得明显成效,验收合格,方可继续申报项目。

已同时享受或列入其他部门计划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各地方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有效地推动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科技兴贸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附件: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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