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概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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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9、国际法基本原则:

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0、强行法:

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的一个概念

11、主权: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12、侵略:

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3、国际法主体:

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14、单一国:

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15、复合国:

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以分为联邦和邦联

16、联邦:

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

17、邦联:

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18、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9、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20、承认:

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

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依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22、继承: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3、国家继承:

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4、政府继承;

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25、白板规则:

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26、国际法律责任: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7、国际不法行为: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

28、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29、领土:

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30、内水。

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31、内河:

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叫内河。

32、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成文国界河流

3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34、国际河流:

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35、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指国家给予某种原因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二引起领土变化的情况

36、边界:

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37、内海:

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河口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38、港口: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华人上下客货的海域,称为港口。

39、海湾:

指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40、海峡:

指位于两块陆地之间、陆地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两端连接花样的狭窄天然水道

41、领海:

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42、领海基线:

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43、毗连区:

指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4、专属经济区: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45、大陆架:

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46、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47、过境通行制度:

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商船、军舰和飞机以及潜水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48、群岛:

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的实体。

49、公海:

指不包括领海和内水的全部海域,即领海以外便是公海。

50、登临权: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1、紧追权: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52、国际海底区域: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53、平行开发原则:

国际海地区域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另一半交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去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基金和技术

54、国籍:

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55、国籍的抵触:

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56、外国人:

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57、外交保护(权):

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58、引渡:

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59、庇护:

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60、难民:

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其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61、人权:

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人的集合体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62、国际组织: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63、联合国专门机构:

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64、区域性国际组织:

主要是指一个区域内若干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65、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定。

66、缔约能力:

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有资格成为条约关系的主体

67、缔约权:

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

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68、全权证书:

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熟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69、条约必须遵守,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70、条约的解释:

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

71、条约的修订:

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72、条约的修正:

原条约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3、条约的修改:

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4、国际争端: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75、仲裁:

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二、简答或论述题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

2、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实践

(1)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规则只要不与现行国内法相冲突,则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

(2)条约

A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纳入、转化、混合式

B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

国内法优于条约法(委内瑞拉)、地位相等(韩国)、条约优于国内法(法国)、条约优于宪法(荷兰)、不确定(日本)

我国实践:

(1)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

(2)条约:

以纳入为主,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混合方式

3、国际法渊源的范围:

(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其中,前两项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以后两项作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2)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一般来说,能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

《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影响最大的一项造法性条约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4)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

“国际法院应适用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当法院缺乏任何条约以及国际习惯规则可以适用时,则可利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办法。

4、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

(1)国际习惯的构成必须满足两个因素,即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

但是国际惯例不需要

(2)违反国际习惯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违反国际惯例则不需要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是五项原则中的首项,也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

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

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也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证。

主要内容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等

(3)互不干涉内政;

即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

(4)平等互利;

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强调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5)和平共处。

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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