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检查表TSGG000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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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

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80mm检查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减温器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内窥镜检查。

第3.17.3条

4

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

第3.19条

5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高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第3.21条

6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t/h的燃用煤粉、油或者气体的水管锅炉,未设置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人身安全。

第3.22条

7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3.23.1.3条

8

操作人员力作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2000mm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能够保证操作人员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高度满足相关规定;

(3)扶梯的倾斜角一般为45

第3.24.2条

°

~50°

,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4)水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1000mm~1500mm。

9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以下项目:

(1)制造单位名称

(2)锅炉型号;

(3)设备代码;

(4)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

(6)额定工作压力(MPa);

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度(℃);

(8)再热蒸汽进口、出口温度(℃)及进口、出口压力(MPa);

(9)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10)制造日期(年、月)。

铭牌的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

第4.6.3条

10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第6.1.2条

11

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第6.1.15条

(4)控制室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

(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计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2

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

(1)蒸汽锅炉锅筒(锅壳)的蒸汽空间;

(2)给水调节阀前;

(3)省煤器出口;

(4)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5)再热器出口、进口。

第6.2.1条

13

压力表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且应当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锅炉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当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的措施,热水锅炉用的压力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内径应当不小于10mm;

(3)压力表与弯管之间应当公社三通阀门,一遍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第6.2.4条

14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

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不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校验期;

(4)表内泄漏或者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6.2.5条

15

每台蒸汽锅炉锅筒(锅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以只装设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装设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锅炉。

第6.3.1.1条

16

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6.3.2.7条

17

用单个或者多个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水位时,其信号应当各自独立取出;

在轱辘控制室内应当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同时运行中应当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3)亚临界锅炉水位表安装调试时应当对由于水位表与锅筒内液体密度差引起的测量误差进行修正。

第6.3.3条

18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温度测点,测量一下温度:

(1)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常温给水除外);

(2)铸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

(3)再热器进口、出口气温;

(4)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美籍出口的气温;

(5)减温器前、后汽温;

(6)油燃烧器的燃油(轻油除外)进口油温;

(7)空气预热器进口、出口空气温度;

(8)锅炉空气预热器进口烟温;

(9)排烟温度;

(10)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的出口烟温;

第6.4.1条

19

(1)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箱(或者管道)处装设放水阀;

(2)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锅筒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第6.5条

20

安全保护装置

(1)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3)再热蒸汽系统应当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4)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第6.6.1条

21

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不应当随意退出运行,联锁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者起源应当可靠,不应当随意退出备用,并且定期进行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

第6.6.8.2条

22

(1)燃油(气)燃烧器燃料供应母管上主控制阀前,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手动快速切断阀;

(2)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其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上,应当设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

(3)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气体燃料的锅炉,燃气系统要装设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7.2条

23

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水切断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接相连;

单元机组省煤器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回阀,母管制给水系统,每台锅炉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铸铁省煤器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第7.4.5条

24

(1)锅炉管道上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

(2)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7.6条

25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8.1.2条

26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第8.1.3条

27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8.1.4条

28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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