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权职能划转一览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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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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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政府规章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元至十元的罚款。
3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4
站牌、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照明设备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5
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破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6
广告、宣传横幅等不符标准、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7
路名牌、街巷牌、楼(门)号牌,不整、残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5—
8
雕塑、街头艺术品破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9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燃烧树叶、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0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作为生活垃圾倾倒的。
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1
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12
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3
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14
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第三十七条第〔十三〕项
15
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八条
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6—
16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17
大型户外广告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8
霓虹灯、灯箱断亮、不亮,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19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20
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21
未经批准占用、封闭、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2
未按规定配置或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23
市区内运行的客货车辆车容破损、不洁,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责令其就近进行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24
在市区内车辆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影响市容环卫的。
第四十条第二款
责令责任人即时清理现场,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25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政府规章
责令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撤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撤除的,组织强制撤除,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7—
26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27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效劳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
部门
规章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28
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第十八条第〔二〕项
29
随意撤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第十八条第〔五〕项
30
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第十八条第〔六〕项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城市公厕管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2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
33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缺乏的,未按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34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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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没有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
将验收不合格的公厕交付使用的。
36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37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38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39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40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41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300O元以下罚款。
42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3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4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