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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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农机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机安全
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执行。
第七条农机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
全过程,留档保存。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扣押机械或者证件的,应当全过程录像,
存档备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行政
执法工作。
农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化主管部
门配合的,有关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农机所有人、使用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农机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
为或案件时,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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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穿着统一的行业标志服装,佩戴统
2
一执法标志,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
执法用语(规范用语见附件),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
问题,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十四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
庄、精神饱满。
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不得背手、
袖手、搭肩、插兜,不得抽烟、饮食。
第十五条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耐
心细致,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
及时报警,注意周边群众及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移动
通信工具、移动执法终端、音(像)记录设备等。
第十七条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执法标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
好,并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
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
装备应齐
全有效。
第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及
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
方法和要求,检查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
在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作业现场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
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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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确需农业机械停机的,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查机械或者处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安
全的地点进行,并设置避让标志,不能影响其它机械安全作业;
(二)指挥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
(三)遇有当事人拒绝停机的,不得站在机械前面强行拦截,或
者强行扒蹬机械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停机;
(四)遇有当事人驾驶机械逃跑的,可采取记下牌号、拍照、录
像等方式取证,以便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公安部门协助缉
查。
第二十一条农机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按下列程序进
行:
(一)指挥当事人立即靠边停机,可以视情要求当事人下机;
(二)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
(三)说明目的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四)请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五)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
格标志。
(六)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二条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按照交通警察执
勤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机执法人员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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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指出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或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告知拟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对未造成影响安全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状态已经消
除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
违法行为并予批评教育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制作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农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后,立即交
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
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或强制措
施的种类、依法履行义务的期限和地点。
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和途径。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权利、时限和途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告
知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
为送达。
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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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扣押农业机械或证件的,应当
由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农业机械、证件扣押通知书》。
《农业机械、证件扣押通知书》应当载明扣押机械的牌号、厂牌型号、
出厂时间、发动机号、机架号、挂车型号和挂车架号或者证件的编号、
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扣押农业机械时,不得押留机械所载货物,应通知当事人妥善处
置机械所载货物,或者协助当事人处置所载货物。
第二十九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依法扣押的农业机械和证件,应
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毁或丢失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修复
或者赔偿。
违法行为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扣押的机械或者证件。
第三十条农忙季节或者农业机械运载鲜活物品的,不宜采取扣
押机械措施,应记录当事人住址、姓名、机械类型以及违法行为,由
当事人签字后予以放行。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农机执法人员在记录单
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后予以放行,事后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押农业机械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二)依法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
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故意为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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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办事制
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
理群众举报,坚决查处农机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规
定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或给
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执法档案,健全
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执法人员的执法
情况,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常用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1、你好,我们是×
×
机关的农机执法人员×
、×
,今
天要对×
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配合我们
做好检查工作,谢谢你的支持。
2、请你出示你的驾驶证和拖拉机行驶证。
3、你好,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
你的×
行为属违法行为,请你在×
日内到×
农机局监理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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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4、你的(列举×
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第×
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实施×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
元,或者扣押你的证书、牌照或者农业机械)。
5、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6、请你在行政处罚书上(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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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到
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到×
农机局监理
机构接受处理)。
如有异议,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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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3
个月内到×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请保持冷静!
我们是
хх
执法机构的农机执法人员,我们正
在查处违法行为,我们的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妨碍公务
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谢谢大家配合!
8、感谢你的支持(或配合),请你慢行(或祝你一路平安)。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农机监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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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农机所有人、驾驶操作
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程度、改
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自主权限。
第三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农机安全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农机行政处罚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
严重。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
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
出台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专业性法律规范;
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
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
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
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以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
觉遵守法律。
(四)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
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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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
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