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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质监字[2007]75号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现将以上五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新矿质监字[2006]122号、原新矿基字[2006]48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

1、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3、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

5、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

工程 监督 监理 办法 通知

发:

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规划部、审计处、财务处、设计院、工资处、非煤产业部、物业部、煤研中心、基本建设管理处、质监站、设管处、技术处、机电处、办公室,存档。

(共印10份)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印

打字:

牛娟校对:

于萍

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新汶矿区地域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矿区工程建设情况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集团公司本部及教育中心、卫生中心、离退休管理中心、中心物业站、救护队新建50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大修工程项目。

资金范围包括集团公司统管资金、控股、参股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各单位自筹资金(含职工集资)的矿、土、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委托外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须经矿区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实施、备案。

第四条 竣工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五条 新汶矿区质量监督站是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派设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担负上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区域性或特殊性,质量监督站负责委托派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矿区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配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有完善的监督检测手段(设备、仪器等)。

(三)严格执行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经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矿区站同意后可聘请兼职监督人员,其条件应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受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监督。

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第四章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安排委托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严格按监督程序开展工作。

(三)负责办理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的质量委托手续,并实施监督。

(四)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程、矿井建设工程的主要隐蔽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关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主要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及资料的检查。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实行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受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等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其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

(八)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时间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负责受委托范围内优质工程的评选,省煤炭系统优质工程申报材料审核推荐工作。

(十)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核实,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一)参与矿区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材料、设备的比价采购工作。

(十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三)完成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在施工、监理合同签定之后,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到矿区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机构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监理任务安排单;

(三)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

 (四)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含环境评价)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七)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八)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二)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行为。

 (七)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八)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揽任务相符;

 (四)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及图章手续齐全;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有特殊要求、专用的除外)。

 (六)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七)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八)工程竣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首次来矿区承揽工程的必须到矿区站进行登记注册,出据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检验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工程在隐蔽前按规定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准确。

 (七)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八)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要及时、真实、齐全完整。

 (九)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十)工程竣工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九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首次来矿区承揽监理业务的必须到矿区站进行登记注册。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且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制定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并按其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同时每月将监理月报报矿区站。

(四)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验收签认。

(六)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七)监理单位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矿区站,矿区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按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其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

(九)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审核,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及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企业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业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任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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