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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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通信行业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宁夏通信建设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等通信建设工程(不含土建类项目、铁塔基础和交流引入)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模式。

第三条宁夏通信管理局委托宁夏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质监中心)对宁夏境内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中心建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平台,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客观、公正的通报工程质量问题和主体责任,依法提出质量监督意见。

第四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接受宁夏通信管理局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各单位对质监中心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整改并在质量监督平台中上传整改报告。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平台是宁夏境内通信建设工程业绩核查的唯一合法渠道。

工程项目未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的,不得认定为企业业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宁夏通信管理局建立举报制度,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举报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举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

**市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副楼7楼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地址:

zjzx@;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质量监督平台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备案手续,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立项批复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包含100万元)项目内的多个单项工程可以集中统一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一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并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要求经质量监督平台提交工程验收通知。

工程验收方式分为分阶段验收和一次性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采取分阶段验收时,应按行业工程验收有关规定,依次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工作。

立项批复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包含100万元)的项目,也可选择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组织形式、内容、标准不得改变。

第一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应按单项工程办理,其中同一立项批复内的多个单项工程,也可集中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一十二条工程质监申报或竣工备案等环节,若相关单位填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被质监中心审核退回的,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同一工程不得连续超过3次被审核退回。

第一十三条建设单位若存在取消建设、重复申报、错报等项目,应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信息明细报质监中心,质监中心根据明细清除相关工程数据。

存在以上情况未报的,质监中心将于每季度末月15日后直接清除相关工程数据。

第一十四条工程各单位应当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顺序、时间等,在质量监督平台中编撰、上传、审签、保存工程资料(见附件1),手签及盖章件必须为原件的扫描件。

工程文件、资料应内容真实、文字描述清晰、意见明确、日期准确、签字盖章齐全。

第一十五条工程各单位间往来工程文件、资料中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在质量监督平台印模备案的单位业务专用章。

正式出版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应逐页加盖有效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竣工图纸应按规定标准绘制,真实反映工程现场实体和工程量,文字标注清晰、释义明确,并加盖统一标准式样的“竣工图章”(见附件2),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利用设计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路由、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一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一十七条工程各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之规定,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保障通信工程建设质量。

第一十八条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工程招标采购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实施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督促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按工程建设实施顺序、进度在质量监督平台中如实填报工程资料,及时反映工程进展情况。

第一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通信线路、管道、基站天馈线安装、铁塔安装等工程项目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察。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行业相关设计标准、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等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设计批复。

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应当签字、盖章齐全,并由建设单位标注“审查通过”字样。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和监理任务时应向其提供手续齐全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通信管道工程、通信光缆干线工程、通信基础网络工程、通信铁塔工程和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委托监理。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并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按照勘察任务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文件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以勘察成果文件为依据,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地复勘后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明确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设计深度、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能够指导施工。

设计文件不得包含与项目无关的说明、预算、图纸和已废止的标准、规范。

工程项目设计部最少应由设计负责人1人、审核人1人、设计人员1人组成。

若设计人员需要更换的,应提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设计负责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信息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五条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解释工程设计意图,针对工程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在质量监督平台中填写设计交底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项目组织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选配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履职考核。

单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至少应由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至少1人(每个作业现场配备1人,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预算编制人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组成。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管理人员保持一致;若施工过程中需要更换人员的,应提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和工程技术要求,配备符合实际作业需求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保证各类人员能够搭配作业。

第二十八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设计复勘,核对设计方案、图纸,针对现场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提出变更意见,待设计变更批准后再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随工人员或监理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标识工作,填写检验记录,由随工人员或监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工程涉及重点机房、管道、架空线路、铁塔天馈线安装等施工时,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应当现场随工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专职安全员负责对项目施工期间每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质量监督平台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到场随工验收,在质量监督平台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未到场,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每日在质量监督平台填写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内容应包括当日施工安装工程量、技术指标检验、工艺质量和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委派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工程项目监理部最少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现场监理人员1人组成。

项目监理人员应当与监理规划中人员配置保持一致,需要变更监理人员的,应提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未取得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不得代表监理单位签署监理意见。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通信行业安全员B类证书;安全监理人员需取得通信行业安全员B或C类证书。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专业监理规范、本办法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编制监理规划;根据监理规划、工程设计和施工内容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履行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并报告建设单位。

问题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复查整改情况,签署复查、复工意见;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宁夏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关键部位、难点、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环节进行旁站监理,并在质量监督平台填写监理记录和上传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在质量监督平台填写监理日志,日志内容应如实反映当日作业准备阶段、作业阶段、之前问题整改等监理检查情况,同时上传与监理内容一致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监申报或竣工备案存在以下情形的,按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情形处理:

(1)未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并重新申报的;

(2)连续3次被审核退回的;

(3)未按规定要求在质量监督平台提供工程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备案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记录违法违规经营情况;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条件的,按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不良行为问题较大的,将被记入工程建设行为不良记录库。

工程质量管理不良记录期限为一年,从记录发布之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不良记录作为宁夏通信管理局对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其他单位及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管理不良记录作为宁夏通信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采购资格审查和投标评分的依据。

同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管理不良记录,也作为限制其在不良记录期内从事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工程各单位未按要求使用印章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未按规定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的设计,视同该设计文件为未经会审通过的无效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实施监理、工程验收及归档使用。

施工、监理单位使用未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施监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工程造价等方面的问题,由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单位使用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施监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工程造价等方面的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在相关工程文件中加盖部门或办事处等印章的工程资料,均视为无效资料,不得作为工程验收及归档使用;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加盖统一式样竣工图章或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均视为无效图纸,不得作为工程验收及归档使用;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使用相关印章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及竣工备案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资料清单

2.竣工图章相关规定

附件1:

工程资料清单

工程申报提交资料

1.填写工程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申报信息

8.施工合同

2.立项批复文件

9.监理合同

3.设计批复文件

10.施工图设计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

11.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批复文件

12.开工报告

6.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13.监理实施细则等

7.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竣工验收提交资料(建设单位)

1.通信工程验收组织方案

5.试运行报告

2.初步验收申请/一次性验收申请

6.初步验收报告

3.工程验收组织计划表

7.竣工验收报告

4.试运行通知

8.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提交资料(监理单位)

1.监理细则

9.监理技术文件分发表

2.施工单位资质资格审查意见表

10.工程竣工文件审查意见表

3.监理日志

11.工程(结)算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4.监理周报

12.工程遗留问题跟踪表

5.工地会议记录

13.工程交工文件审查意见表

6.工程支付款证书

14.监理总结

7.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5.保修期质量跟踪记录表

8.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

竣工验收提交资料(施工单位)

1.施工日志

13.已安装设备明细表

2.安全交底记录

14.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表

3.安全培训记录

15.验收申请

4.工程支付款申请表

16.交接书

5.进场主要器材

17.初步验收纪要

6.设备检验表

18.竣工验收纪要

7.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

19.验收证书

8.停复工报告

20.保修证书

9.设计变更

21.竣工图纸

10.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22.工程测试资料

11.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签证

23.竣工技术文件分发表

12.工程量总表

24.工程结算定案文件

竣工验收提交资料(设计单位)

1.设计交底

2.人员变更申请表

附件2:

竣工图章相关规定

一、竣工图章的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

二、竣工图章尺寸:

50mm×80mm。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四、工程竣工图章样式:

 

宁夏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我区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通信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持续、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各通信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结合我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配套房屋建筑、电力工程,涉密和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宁夏境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准入和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工程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实行作业审批。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宁夏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境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宁夏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宁夏通信管理局委托,协助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宁夏通信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检查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建设;是否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检查工程项目中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足额计取、支付和使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三)记录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举报。

第五条宁夏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安全生产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并要求限期改正,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三章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将投标单位是否接受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作为投标资格审查项。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针对招标内容明确投标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最低标准,包括应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工种及人员数量、执业资格,应投入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施工人员防护用具、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将投标单位及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事故、有无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等不良安全记录列为评分内容,根据情节程度设置评标原则和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监督管理

第九条宁夏通信管理局对安全生产费监督管理采取年度报表检查和工程项目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现行信息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全额计取安全生产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列支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金额,明确支付时间、方式和支付金额,落实费用支付;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按设计预算金额结算,不得折扣。

会计核算时按项目在管理费用下单列安全生产费明细科目核算。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实行预提管理会计科目核算,即“预提费用”会计科目中下设“安全生产费”明细科目。

安全生产费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费用不足的,施工单位从正常成本费用渠道补足,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报表

(一)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宁夏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支付情况年报(详见附件1)报宁夏通信管理局。

(二)施工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宁夏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收支情况年报(详见附件2)报宁夏通信管理局。

外地来宁通信施工单位只填报其驻宁机构上年度的安全生产费收支情况年报。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工程项目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派随工代表,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准入、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管理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准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以及工程施工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形成文字和影像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凡不满足以下要求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一)未实行实名制准入的;

(二)未实行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的;

(三)未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实施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实名制准入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管理规定,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检查记录以文字描述加影像的形式填写在质量监督系统监理记录中。

检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管理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前是否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工程重点环节、可能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范、自救常识等,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全面教育、交底,书面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本工程成立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明确到人,并制订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四)施工单位是否配备保障本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生产设施、检测设备、防护设备、用具、防护用品(见附件5),并能正常使用;

(五)施工单位是否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六)施工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执业资格证书。

施工人员指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施工人员每次作业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熟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并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二)检查本次作业环境,查找并排除安全隐患,确定施工作业区,根据现场情况选择作业区封闭方案,布置现场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三)检查本次作业所需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物品和设施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要求配戴;

(四)检查施工机械、工具、用具等配备数量是否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要求和本次作业需要;

(五)文字描述加影像的形式在质量监督系统施工日志中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和安全作业要求,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变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施工作业时严格按《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督促工程相关建设主体按时有序填写、审签、归档,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向事发地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宁夏通信管理局报告,报送事故报表(见附件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章实名制及视频监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用工实名准入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人员动态、用工形式和工资情况的监督,遏制违法分包、转包和拖欠工资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作业人员实名登记、申报等管理工作,实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未订立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名单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将人员有关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不得重复办理。

作业人员信息应包括:

身份信息、体检情况、联系电话、用工主体、直属劳务经理及其联系电话、工种、持有资格证书、岗前培训记录等。

体检情况以正规医院出具的近一年内体检报告为准。

作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提前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实现现场作业过程、文明施工情况、人员安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管控,形成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工程施工中,以下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施工作业必须实施全过程视频监控:

隐蔽工程作业、危险地带作业、作业现场封闭、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悬挂、安全隐患处理、电力线附近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重点机房内作业、设备(或线路)带电割接作业等。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记录应显示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现场地理位置、日期、天气状况、起止时间等,并方便查找、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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