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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双溪西路309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台州汽配城项目《商铺委托管理解除协议书》。

原协议未曾对双方产生任何实质的权利义务约束,在本解除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无任何基于原《商铺委托管理解除协议书》协议而需履行的相关义务。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篇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

芜湖绿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受托方:

芜湖哥伦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邮编:

  1)之开发商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为该项目的商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接受开发商及购买该项目商业物业业主的委托,全权并排他地负责该项目商业物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事务。

  2、乙方为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专业机构,拥有相关经验、知识产权和管理体系,能为商业地产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提供系统服务和技术支持。

  3、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为更好的经营管理该项目,提升项目的品牌和形象,就经营管理中涉及的事宜,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概况及甲方保证

  1.1、物业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该项目位于处,委托服务的商业物业范围包括全部商铺、商业管理用房、临时商业用房、公共广场、车库车位、广告位、商业运营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

地下室层,面积:

约万平方米;

地上层商业裙房,面积:

约万平方米(以上所有物业以下简称“商业物业”)。

实际委托经营管理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1.2、甲方保证

  1.2.1、甲方确保取得该项目开发商及购买该项目商业物业业主的委托,拥有对外租赁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及资格。

  1.2.2、甲方对该项目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1.2.3、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上述商业物业中发生任何销售的,甲方应当保证买受人已经与甲方签署《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买受人不同意签署《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开发商不得出售该商铺。

  第二条合作方式、委托期限、工作范围

  2.1、合作方式

  除非满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甲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代理为商业物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甲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不可再将上述工作委托任何第三方(经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的除外)。

  乙方在委托期内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培养商业管理人才,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管理体系供甲方使用。

甲方的人员可派驻乙方工作且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

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甲方,但须按乙方的考核体系接受乙方的考核。

甲方派驻人员的薪酬及福利由甲方发放。

2.2、委托期限

  2.2.1委托期限共计15年,每五年签订一次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五年,于合同届满时,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2.2第一阶段经营策划及开业筹备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业后一个月届满时止。

2.2.3第二阶段持续经营管理阶段

  计15年,自项目开业满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15年届满时止(合同届满期如与买铺业主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期限有冲突,则以“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为准)。

如项目实际开业日推迟,经营管理期随之顺延。

  持续经营管理阶段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须于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双方按本合同同样条件续订,续订的期限为五年。

2.3委托工作范围

  2.3.2持续经营管理阶段(见附件二)

  

(1)营运管理:

①商户的管理和营运辅导;

②对开业后的空铺进行补充招商;

③对

  经营不善的商户进行调整。

  

(2)企划推广:

年初制定全年的营销推广计划,按月实施,并根据经营情况做动态调整。

  以保障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

  (3)商业物业运营:

①对该商业物业进行秩序维护管理、环境管理、设施设备运行与维

  护管理、停车场管理等;

②对开业后工程遗留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

③组织商业物业范围内的复盘会议。

  (4)为消费者进行服务。

(5)为甲方及小业主收取租金。

  (6)收取商业管理费,用于支付商业管理、商业物业运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7)为商业物业开展多种业务创收,包括:

停车场收入、广告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及

  多种经营点收入。

  (8)为甲方及小业主提供优质的商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服务,努力使资产的价值和租金

  收入稳步提升。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3.1、开业筹备期间的费用

  在开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办费中体现,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开办费预算,在此范围内对开业筹备的相关费用及支出由甲方实报实销。

  3.2、租金佣金

  3.2.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将商业物业中的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的商铺)进行出租,由乙方向经营商户收取租金,收取的租金归甲方或开发商所有;

依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小业主让渡的租金收益亦归甲方所有。

甲方应当就该等全部租金收益(含小业主让渡的租金收益)向乙方支付租金佣金。

相关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

  3.2.2、考核标准:

租金收缴率:

第一年70%以上,第二年75%以上,第三年至委托期满85%以上。

空铺率:

空铺率不得连续六个月低于80%以下(不含超市)。

  3.2.3、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租金佣金:

  3.2.3、甲乙双方应在每半个年度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甲方应付乙方租金佣金的结算,甲方应在结算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足额支付租金佣金。

  3.3、商业管理费

  3.3.1、乙方有权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商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暂定为30元/月/㎡,收费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

后期若因该项目所在地能耗、最低用工薪酬、综合保险计收费率等计费标准发生调整时,乙方有权对商业管理费计收标准

  进行同步调整。

  3.3.2、该项目商业物业中未出租部分空置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计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商业管理费(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

甲方承担空置商铺商业管理费的期限为:

从该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商铺租赁后因业态或品牌调整而产生空置商铺的

  该商铺后期的空置时间段应与该同一商铺前期已有空置期合并计算,即无论何种情况甲方承担同一商铺空置期的商业管理费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3.3.3、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由甲方同意给予免租优惠的已出租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免租期内乙方未能收取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的计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将该部分商业管理费全额补足给乙方。

  3.3.4、乙方在为该项目提供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因开发商或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商业管理费的,或因开发商及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该项目商业物业并收取商业管理费的,经甲方确认后,对于乙方无法收取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的计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将该部分商业管理费全额补足给乙方。

  3.3.5、商业管理费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根据该项目商业物业经营需要支配使用。

商业管理费用将全部用于该项目商业物业范围内的涉及运营管理、企划推广、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不含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环境维护、秩序维护、运营能耗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3.6、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3.2、3.3.3、3.3.4条约定需承担的商业管理费,双方每一个月结算一次,甲方不得借故或以任何形式、理由,拖延、拒付。

  3.4、中央空调运行费用

  3.4.1、乙方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中央空调运行费用,收费面积以统一安装中央空调的面积及《房屋测绘报告》为准。

收取标准暂定为9元/月/㎡,该中央空调运行费用将全部用于该项目中央空调主机及其附属设备运行与维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后期若水、电、燃气等能耗费用发生调整时,乙方有权相应对计收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3.4.2、该项目商业物业中未出租部分空置商铺(含甲方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的中央空调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4.1条约定计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中央空调费用(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

甲方承担空置商铺中央空调费用的期限为:

从该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商铺租赁后因业态或品牌调整而产生空置商铺的,该商铺后期的空置时间段应与该同一商铺前期已有空置期合并计算,即无论何种情况甲方承担同一商铺空置期的中央空调费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3.4.2、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4.2条约定需承担的中央空调费用,双方每一个月结

  篇三: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所持物业序号: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

要添加甲方管理管理公司名字

  为确保市场兴旺,达到甲乙双方及经营商家共赢目标,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诚信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一、委托内容

  1、甲方自愿将购买的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委托管理范围主要为:

该物业的使用、经营、管理等相关权益。

乙方在委托期内可自行经营该物业,也可委托其下属公司经营该物业,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或授权。

  2、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物业位于中国(十堰)林安国际商贸物流城号铺位,(以下简称:

该物业)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3、在本协议期间,甲方保证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完全行使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甲方放弃自行经营或使用该物业,或将其交由第三方经营或使用,更不得提前收回商铺。

  二、委托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分二个期间,二个期间总计为10年,其中:

一期间自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算共计三年。

二期间自第4年起至本协议到期日止共计七年,二期间按铺位的实际租赁所得租金分季返还甲方,其中乙方收取实际租金总额10%的管理费。

委托经营管理期满时,后续委托双方另行商议。

  三、甲方的权益和义务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放弃该物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2、因甲方购买商铺时已获得开发商市场培育期价格优惠,甲方自愿放弃并不再享有该物业第一期间(前三年)收益权,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取得产权证后),甲方有权将该物业用于:

转让、赠与、抵押、置换,但甲方须保证该物业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能书面同意遵守本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切条款,书面同意遵守乙方或经乙方同意使用该

  物业的第三人与他人就该物业所签定的物业管理协议、合作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有关文件,否则甲方承诺放弃行使上述权利。

  3、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取得产权证后),甲方将该物业部分或全部转让、赠予、抵押,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委托经营管理关系的变更手续。

新的业主应共同与乙方确认原委托管理关系的延续性,甲方须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甲方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应负责提供该物业出租、管理及使用的相关证件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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