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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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2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三、关于人口指标
(一)被安置人口资格指标认定由各项目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各镇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资料予以公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过渡费、搬家费:
1.原户籍在本地的蓝印户口和缴纳城市增容费人员;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非军官的现役军人;
4.监狱服刑人员;
5.计划内生育小孩;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指标可享受安置房购房指标和购房补助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费,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以及70㎡人的建房资格指标。
1.独生子女户;
2.大龄未婚户(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3.持证未生户;
4.外地配偶常住户;
(四)下列人口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
1.非常住空挂搭寄户;
2.红线范围外有主体住房的涉拆房屋受赠或继承人员;
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五)通过非正当方式、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认证而转让给非本镇(办事处)户口的涉拆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相关费用,不计算安置人员指标。
(六)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日之前已死亡人口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
(七)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之日后户口迁入本地的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因婚嫁原因迁入的配偶及新生儿除外。
四、关于房屋鉴定
(一)发展规划部和国土建设部为房屋合法性鉴定的主体。
(二)被拆迁人能提供以下文书(未经涂改合法有效原件)之一的,其房屋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1.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民建房许可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4.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下发的在建建设复工通知单、建房审批表;
5.当时办证时,有具有相关审批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收费凭证未标明建房面积的,按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认定合法面积。
(三)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上项规定文书之一,但同时符合下列三条规定的,经审查并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予以认定:
1.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被拆迁人具有建房资格;
2.因云龙示范区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即水、电、气、餐卧厨卫等),且于拟征地公告张贴前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4不符合上述2、3条情况,但在2019年航拍图上有明确标示的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用房,若原家庭其他住房人均不足70㎡,在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两层以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
5不符合上述2、3、4条情况的,按违法建筑认定,包括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内,一律不予补偿。
五、关于房屋安置
(一)云龙示范区所辖区域均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只采用房屋征购方式拆迁安置,不实行自拆重建方式拆迁安置。
对被拆迁人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
(二)安置房分为多层住宅和低层联排两种房型。
多层住宅为五层(不含车库和杂屋间),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45㎡套、90㎡套、135㎡套;
低层联排为三层,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240㎡户、270㎡户、300㎡户,二、三层两户共一楼梯。
(三)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房型(多代同堂户,晚辈分别组建家庭但未分户的除外),且均将实施实名制登记,第二次拆迁时不再享受任何房屋安置政策。
(四)自购商品房的,实行实名制登记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具备购买安置房和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资格。
(五)对购买安置房实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含指标人数):
购买多层住宅房或低层联排安置房的按照500元㎡×
45㎡人计算;
自购商品房的按照1800元㎡×
45㎡人计算。
(六)多层住宅房购房单价(均价)标准为:
人均45㎡(含指标人数)以内为128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的市场购买均价为1800元㎡;
两种价格均实行楼层价格调差,具体详见各安置小区的公示表。
以市场价购买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指标,原则上每户不得超出90㎡。
跃层和杂物间购买价为1000元㎡,车库购买价为1400元㎡,购买跃层、杂物间、车库的面积不占45㎡人的购安置房面积指标。
(七)低层联排房购房单价标准为:
人均(含指标人数)45㎡以内为180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购买价为2600元㎡。
包括被拆一户多栋在内,一户只能购买一套。
(八)取消原云龙示范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指挥部设定的房屋拆迁规范建设奖(免费安置房奖、现金奖)以及20㎡家庭的增买指标。
根据物价水平浮动,管委会保留对安置房购买单价逐年实施调整及解释的权利。
(九)小区临街门面按规划要求合理设计和建设,产权属小区业主集体所有,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
门面收益使用实施财务公开,先确保小区内物业管理及房屋基础设施维修等公益事业开支后再分配到拆迁入住人员。
各镇办事处督促社区(村)组织召开会议推选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十)安置房统一由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取得权证三年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
(十一)在签订房屋征购协议过程中计算购安置房补助,在领取房屋补偿款时扣除90%(均价)购房款,其余10%购房款在入住前按指挥部通知时间结清。
(十二)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安置暂行办法》(株云龙征指发〔2019〕3号)、《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合法性界定与处置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
(一)拆迁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二)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单位:
元平方米篇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解释了株洲所在区域中的政府补偿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9〕325号)同意,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依法规范集体土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拆迁人)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14—实际,制定本办法。
其房屋和其他地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15—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16—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各县市区人民第九条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
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17—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2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