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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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十四种情形,案例:
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
要干什么?
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安全管理责任),案例一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课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案例二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
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一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3.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案例二某初中于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
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
其中一
(1)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
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
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
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
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
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
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家长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
(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
(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
(3)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
家长提出如下要求:
(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
(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
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
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
(1)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
(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
(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案例一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
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二2008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案例一2009年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案例二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
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
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案例一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
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
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案例一刘某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
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刘某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
刘某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
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
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7、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一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由其父亲带到某市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
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
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
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2,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
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8.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案例二王某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王某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
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王某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王某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因王某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
据医生讲,王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
正因为该校老师对王某的怠慢,失去了挽救王某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案例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
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
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10.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案例一200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
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
“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
”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
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
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案例二2002年9月,某校初二
(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
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
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
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
11.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案例一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
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
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