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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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一旦企业设立后,相关成本费用发票必须开具给企业。
以手机票形式报销通讯费补贴:
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国税发[1999]58号,关于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意外事故医疗损失及精神赔偿的损失凭证什么入账?
【入账依据】
有关事故的责任认定;
有关赔偿协议;
董事会决议;
当事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可以税前扣除,将医疗费发票作为附件。
【建议】按25号公告进行专项申报。
私车公用即:
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
如报销汽油费、维修费,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如果能证明经营与生产相关,可抵扣和扣除。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
但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不得税前列支,
出租方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税率:
3%)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率:
20%)、印花税(税率:
0.1%)等。
承租方应缴纳印花税(税率:
0.1%)。
【补充】个税手续费税法规定及会计处理讨论
《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
税务机关给的个税手续费应该怎么用?
发给个人要不要再交个税?
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直接发给财务人员的,也有作为财务部门的活动经费的,并从其他应付款列支;
但也有意见认为是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不是个人代扣代缴,所以,这个手续费是公司的收入,公司利用公司的办公资源和人力资源为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代扣服务,获得手续费2%,而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代扣,这是公司赋予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所以不应该再发给个人。
个税手续费的用途及会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
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
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基于税法规定该手续费用基于“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所以对于公司(即扣缴义务人)应该是一笔收入,所以应作收入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直接退至公司户,不在支付现金。
)
贷:
其它业务收入(不属于营业外收入范围)
公司收到此笔手续费是否要交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失效)第一点: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8]583号文》:
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1条是虽仅指储蓄机构,第2条仅是地区规定,个人认为但仍有参考意义:
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此该笔手续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免税范围界定为:
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